※ 引述《jc761128 (Aries-ID不是生日)》之铭言:
: 应该是这件啦
: https://reurl.cc/2DKZyE (更新短连结方便使用)
: 以上判决书网址
: 以下节录至主文
: 裁判字号: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劳诉字第 320 号民事判决
: 裁判日期:
: 民国 111 年 01 月 14 日
: 裁判案由:
: 损害赔偿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 110年度劳诉字第320号
: 原 告 信义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 诉讼代理人 罗凯正律师
: 郑人豪律师
: 陈彦宁律师
: 被 告 苏慧龙
: 叶俞宏
: 许由德
: 张宏亮
: 上四人共同
: 诉讼代理人 陈文正律师
: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本院于民国110年12月29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 主 文
: 一、被告应各给付原告如附表“A栏”所示金额及利息。
: 二、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苏慧龙、叶俞宏、许由德、张宏亮各负担4%,余由原告负担。
: 四、本判决第一项于原告各以如附表“B栏”所示金额为被告供担保后,得假执行;但被
: 告如各以如附表“C栏”所示金额为原告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 五、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 大家讨论一下~
被告苏慧龙:92年4月28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曾担任原告之不动产经纪营业员及大兴西路店店经理、任职期间前一年实际所得为244万2,333元。
被告叶俞宏:104年8月18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曾担任原告之不动产经纪营业员及经国店专案经理、任职期间前一年实际所得为107万7,758元。
被告许由德:104年12月10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曾担任原告之不动产经纪营业员及经国店主任、任职期间前一年实际所得为113万4,980元。
被告张宏亮:98年3月24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曾担任原告之不动产经纪营业员及中路重划店专案经理、任职期间前一年实际所得为95万0,218元。
三被告于110年2月2日逸骅公司设立时,均尚任职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