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请各位大神帮忙解惑:
事情是这样的,我跟先生在两年前搬入一栋旧公寓大楼,
该大楼无政府正式立案的管委会,
仅有一位自称是管理员的先生。(先称呼为A好了)
A会每月跟大家收管理费,但是他除了和基本的电梯厂商/水电厂商接洽外,没有在执行其他管理员该做的事。
例如顾大门、公共环境维持、收取信件等杂事他一概不做。
但他每月会拿一部分住户缴交的费用作为他的“行政薪资”
一直到去年城中城大火,政府才积极介入协助成立管委会。
我们大楼也在今年2022年初透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向政府报备立案成立正式管委会。
(正式管委会成员没有A)
问题来了,管委会成立后,新主委很用心的找了新的水电厂商重新签立合约。
却被前一间水电厂商告知说:A还有积欠以前的合约费用没有缴,他们要找管委会要。
才发现A不但没把收的费用缴给厂商,跟厂商签的合约还是用管委会的名义签的合约(盖管委会印章跟A的私章)
但管委会在今年之前是完全没有立案的。
想请问大家,
1. 这样新任管委会需要缴清A积欠厂商的债务吗?
P.S. A是个无赖小混混,许多住户都知道A没有合理的收费依据但还是缴钱了事的心态在缴才会导致如此(有点像保护费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