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觉得一间不错
但是坪数说明
主建物:10.61坪 共用部分:7.85坪 附属建物:11.53坪
车位:4.08坪,平面式,已含售金内
屋龄24年 3F
权状坪数34.06坪 (含车位)
问题1 附属建物这么大应该是阳台.露台.花台再去改的吧?
这样是合法吗?
我怕有违反新违建的这法规
指民国 84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产生之违建。新违建即报即拆。
权状坪数因为附属建物变得很大,是不是当初这个建案买时
这栋大楼的阳台.露台.花台刚好在这层住户旁,专属在这间
房内的所有权,不像共用部分属于大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