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b56 (三本五十六)》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贷款问题-共有一定得共借吗?
: 时间: Fri Nov 12 03:39: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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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况如下
: 夫名下有一房有贷款(七都内)
: 又购入一预售屋明年交屋(非七都)
: 之前看板上讨论说第二户第三户是以贷款人认定
: 因之后可能有换房打算(先购后售避免第三户影响贷款)
: 于是将该预售办理夫妻共同持有并打算由妻做贷款人
: 跟建商配合银行(公股行库)办理对保时却说共有必须共借
: 说是若该预售为夫单独所有并由妻担任借款人
: 这样可以不用共借
: 但是共同持有则必须共借,两人都得列为借款人
: 而不能以妻为借款人夫为保证人
: 所以夫就变为第二户且使得贷款利率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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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问共有必须共借这是法令强制规定吗?
: 还是公股跟民营行库的作法有不同?
: 2.若民营有不同作法
: 目前已先跟公股行库对保,可以弃保潜逃转跟民营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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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将来购屋换屋也是以夫单独登记贷款(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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