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2 (超级喷火龙X)》之铭言:
: 推 Sam27: A7就中签14万,五年解锁现在实价28 09/30 15:15
: → Sam27: 为何不规定只能原价卖给政府回收?? 09/30 15:16
: 推 jerrylin: 没限制转卖当然会出问题 09/30 16:52
: → jerrylin: 已经想的到的问题都有办法防堵 看做不做而已 09/30 16:53
未经许可买卖可收回
买卖限有购买资格者
主管机关有优先承购权
你们想过的条款之前都有实现过, 不过你去问问你爸妈或是当年有买卖国宅的人
有用吗?
国民住宅条例 民国71年7月30日~民国91年12月11日
第十九条
政府兴建之国民住宅,其承购人居住满二年后,经该管国民住宅主管机关之
同意,得于提前清偿国民住宅贷款本息后,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
与或交换。其承购、承典、受赠或交换人应以具有购买国民住宅之资格者为
限,并视同国民住宅配售户。
前项国民住宅及基地之出售,国民住宅主管机关有优先承购权。原承购人及
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亲属及未婚之兄弟姊妹,自出售其住宅起五年内
,不得再行承购或承租国民住宅。但由国民住宅主管机关承购其住宅者不在
此限。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兴建之国民住宅出售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国民住宅主管机关得收回
该住宅及基地,并得移送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一、作非法使用者。
二、积欠贷款本息达三个月,经催告仍不清偿者。
三、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未经国民住宅主管机关同意者。
四、同一家庭有政府直接兴建或贷款自建之国民住宅超过一户者。
五、变更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经通知后逾三十日未予回复或退租者。
六、承购后满三个月经催告仍未进住者。
七、积欠管理费达六个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