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之前因为出国工作,所以前年把房子卖掉,
没想到最近接到国税局的公文要我补税。
我房子是 102 年购入的,且持有六年以上,所以应该是适用旧制。
我采用了 pipigy 兄的教战方式: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31797605.A.B7A.html
事情是这样的:
当初我跟建商买房的时候,我拿到了土地跟房屋的两本合约,买价也是两笔分开。
所以我卖的时候也把土地跟房屋分开计价。
去年申报个人所得的时候,因为不确定有没有问题,就拿着所有资料去国税局,
也就这样申报过了。
没想到现在卖房子所在地的国税局说,他那边就只有卖房子一笔资料,所以不能
采认我这样分开报税的方式。他要照 [房屋/(土地+房屋)] 的比例放入个人所得
课我的获利。
因为我查不到相关法规,难道我不能选用对我最有利算法,就只能这样依照
国税局的说法被课税了吗?先谢谢房版的前辈们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