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永庆现在都这样不负责任吗?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20-12-22 09:03:37
※ 引述《sharring (疯ㄚ头)》之铭言:
: 今年看房,由于小妹非常在乎漏水一事,基于房屋内装潢未拆,屋主东西未移,故只能详洽仲介有无漏水事宜,合约书上亦载明此房并无漏水情况。
: 交屋合约进行中,要求屋主装潢拆除,以便己方水土师父评估管线是否需更新,未料永庆仲介极力阻止,说未到交屋后,不得破坏房屋原装潢。几番交涉后拆装潢,却发现屋内漏水非常严重,询问仲介,仲介只回一句,我们买的是旧屋,本就该有漏水打算。
: 之后的交涉,仲介态度都十分恶劣。原来...一拿百万仲介费的永庆,是这样的态度?
: 有房要买,别找永庆!恶梦一场
我来帮你键盘分析一下
仲介在法律上的责任是居间,何谓居间?
==摘自网络==
一、 什么是居间? 民法第565 条规定:“称居间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
约之机会或为订约之媒介,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不动产仲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在于为
屋主寻觅合适的买方,也为买方寻找合适的不动产,待双方条件达到一致时,并媒介双方
订立买卖或租赁契约。 因此,仲介契约属于上述民法“居间契约”的一种。
=============
白话一点,仲介就是当媒人(红娘)
双方结婚后才发现男方有家暴、酗酒的情况
请问会去法院告媒人吗?
当然私下抱怨媒人是人之常情啦,但是去法院告这就....
你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怪怪的
因为有些仲介可能仗着自己比较专业,跟屋主联手欺骗买方
(其实反过来也有可能)
所以法律其实在某些方面也有加重仲介的责任
这部分在这里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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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第 24-2 条
经营仲介业务者经买卖或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书面同意,得同时接受双方之
委托,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平提供双方当事人类似不动产之交易价格。
二、公平提供双方当事人有关契约内容规范之说明。
三、提供买受人或承租人关于不动产必要之资讯。
四、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专业应查知之不动产之瑕疵。
五、协助买受人或承租人对不动产进行必要之检查。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为保护买卖或租赁当事人所为之规定。
===========
不过你家的漏水要拆装潢才能发现
之前有看过法院的判决,像这样的瑕疵法院认为仲介是无法查知的
所以判仲介无罪
所以
我对你的处境感到同情,不过法律战的主力对象应该是锁定屋主
要告就直接开告原屋主 (或干脆不管三七二十一,连仲介一起告)
只去锁定仲介的话....
另外消保官的部分
新屋漏水,可能找消保官申诉建商或许有用
中古屋漏水,找消保官申诉仲介其实没什么用
因为仲介看起来没什么违反消保法的部分
至于交屋前的借屋装修部分
也是看屋主同不同意
仲介就是顶多不帮忙沟通,或是不帮你说服屋主
因为回到仲介收取服务费的法律依据,是居间
居间完成,且已经缔约完成
之后沟通借屋装修的部分,这也已经不算是仲介的义务
姑且不论借屋装修优缺点,顶多说对买方售后服务不好
不过这跟你想像中,可以主张仲介蓄意或是恶意欺瞒
有很大的差距
以上
讲了这么多
法律战重点就是应该直接开告屋主
扣除法律战部分,另一个策略
就是烦仲介烦到受不了,叫他们回吐一点仲介费出来处理啦
当然你选择后者也无妨,只是不要"只"锁定仲介告到底
会输的
作者: IslandHeart (reves de l'ile)   2020-12-22 09:30:00
告人只是一种奇檬子 让对方也感受一下自己的不爽输赢倒是其次
作者: ataky (七元)   2020-12-22 10:52:00
告人要成本啊
作者: sharring (疯ㄚ头)   2020-12-22 12:05:00
告人是要成本,所以驱使买方认栽?应该很多人息事宁人吧
作者: aasai (阿展)   2020-12-22 12:07:00
很实用!
作者: sharring (疯ㄚ头)   2020-12-22 20:06:00
难怪仲介这么好做^^赚钱好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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