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使用,从5月起预计分5阶段查处辅导,只要住户变更为营业用税率3%就可“就地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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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设籍而未实际居住,涉及违反户籍法规定
按户籍法第16条第1项前段规定:“迁出原乡(镇、市、区)3个月以上,应为迁出登记。
”
同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由他乡(镇、市、区)迁入3个月以上,应为迁入登记。”
同法第23条规定:“户籍登记事项自始不存在或自始无效时,应为撤销之登记。”
同法第76条规定:“申请人故意为不实之申请或有关机关、学校、团体、公司、人民故意
提供各级主管机关及户政事务所不实之资料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锾。
”
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号判例:“迁徙系事实行为,迁徙登记自应依事实认定之。”
是以,户籍迁徙登记系事实行为,自应依事实认定之。
这不就市府直接鼓励违法,还让原本一个违法变两个违法
然后再将两个违法当合法??
非法设籍问题不少欧
1.如果有被告或证人传换,通知到户籍地,没出庭,有被拘提可能
2.同1.警察找不到你就会变通缉犯
3.兵役 教召时没到找不到人,又有刑责
4.民事的假债权要吞掉房子,通知不到又....
5.土地法的优先权等,超过时效,你的祖产可能就被人低价买走套利
6.选罢法问题,你这中山区户籍在内湖区
原本想投蒋万安的选票,变成投高嘉瑜
你住的里应该选出来服务你的里长,确选到隔壁里的里长
7.国中小也是会有越区就读问题,小孩上下学意外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