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房地合一税适用问题

楼主: Zyn (鬼岛小民)   2020-09-20 19:19:26
事情是这样的
个人原本居住跟工作都在彰化市
107年7月时购买台中市预售屋,109年1月交屋,然而于108年11月调职至台北工作
经评估几年内调回中部可能性不大,考虑几个月后打算把房子出售
但是在房地合一适用税率上有些疑问
依据所得税法第 14-4 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五目
因财政部公告之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者,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又财政部 106 年 11 月 17 日台财税字第10604686990号公告
个人或其配偶于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
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
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
者。
有问过不同房仲配合的代书能否适用上述调职的20%税率,得到的答案却不一样
有说交屋要在调职之前才可以,有说调职需要是“非自愿”才能适用,
也有说我的情况只要能提出调职证明就行,越问越糊涂,因此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一、原本工作地点在彰化市,但是买在台中,会不会被质疑
二、持有期间二年是用交屋后计算至卖出时间吗?
三、承上,因为是买预售屋,调职时其实“已经买了”,只是后来才交屋,
  这样主张行得通吗?
四、财政部公告是“调职”、“非自愿离职”或“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
  调职不需要是“非自愿性”,个人理解有无错误?
五、一言以蔽之,就是到底能不能用这20%的税率 XD
各位神通广大的版友,有没有有实际经验或知道答案的能够分享一下,感激不尽...
作者: startupownbs (Do some thing)   2020-09-20 21:28:00
最近好多人调职啊而且都在台中...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9-20 21:49:00
由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的承办人员所认定,你觉得我们看起来像吗?你可以发文去问。是问国税局,而不是问我们。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20-09-20 22:05:00
找国税局,不过基本上近年很抢钱就这样房地合一,没赚钱不用缴税,你觉得你赚钱还要国税局免你税可能吗?
作者: emily20 (emily)   2020-09-20 22:27:00
国税局通常会和你说个案讨论送先缴钱送进来再说
作者: ppnow (no ways)   2020-09-20 22:59:00
当然是以交屋日来算两年啊,之前没有登记没有产权算个鬼,如果预售就算,那全台湾预售屋就炒翻天了。你就出租两年再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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