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都更合建时,可能会跟建商谈“分配原楼层原位置”、或是约定分配某层楼,其实是无
效的。
在都更中,只要没有100%同意,就会有少数“权利变换户”(不同意户),
按照规定,同意超过八成就要都更,所以权变户也被迫都更,
权变户可主张,大家一起公开选屋,不能签私约选屋,
所以先前签的“分配原楼层原位置”、或约定分配某层楼,即属无效,大家还是要按照公
定选屋规则,重新选屋。
这件事曾出现在永春案,1户单挑112户,打赢诉讼,让大家重新选屋,
后来“台北市权变选配作业须知”也明订了以下规则:
第6条 以部分协议合建、部分权利变换方式实施之都市更新案,办理选配作业时,应顾及
公平性,参与协议合建者由实施者代表与其他权利人一并依所订之选配原则办理选配作业
,如涉及重复选配情形,应办理公开抽签。
都更QA
https://bit.ly/2EITT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