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鲁去年买了便宜的预售
租房子等预售房子好
定金也付了
结果本来预期四月交屋
后来被延到六月底
这两天去
又被延到十月底
害我租金又要喷发
一气之下去查了合约跟一些契约的规定
发现似乎有些对我有利的状况
就是在取得使用执照期限的部分
契约上是写一年(建照日期是108/4/9)
也就是取得使用执照要在109/4/9这时间
但是到目前都没有完成
而他的契约上有一些字(文较长)
如下
本房屋之建筑工程于签订本约时已开工
依建照执照所载之竣工日期为(工作天365天)前取得使用执照。
除本约约定外
卖方如逾前项期限或未如期取得使用执照者,每逾一日应按已缴房地价款依万分之五单利
计算迟延利息予买方
若逾期三个月仍未取得使用执照
双方同意解约退款
解约时依违约之规范处理。
这两段是不是指
我可以跟建商拿迟延的补偿
而且我可以直接提出解约
因为上方写双方
我不敢肯定
另外所谓工作天365日
这种有包含国定假日
或者是一般的周六日吗
接着是违约之处罚
一 卖方违反取得使用执照期限之规定者
买方得解除契约
二 买方依第一款解除契约时
卖方除应将买方已缴之房地总价退还予买方
如有迟延利息应一并退还
并应同时陪偿房地总价款百分之十五之违约金。但该赔偿之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
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这两段是不是指我还可以咬着他们延误
然后我不只可以拿到迟延利息
另外还可以拿到我原本付的订金
再加上违约金呢?
不只拿回订金
还可以收到加倍的订金返回?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误吗
谢谢大家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