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动产规定:须标300公尺重要设施 嫌恶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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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2020-07-09 05:30:00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
内政部去年十月卅一日修正发布的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事项,规定应揭露周边环境,并于
图面标示周边半径三百公尺范围内重要环境设施,尤其是“嫌恶设施”。
具体包括:市场、超级市场、学校、警察局(分驻所、派出所)、行政机关、体育场、医
院、飞机场、台电变电所用地、地面高压电塔(线)、寺庙、殡仪馆、公墓、火化场、骨
灰(骸)存放设施、垃圾场(掩埋场、焚化场)、显见之私人坟墓、加油(气)站、瓦斯
行、葬仪社等。
本案法官认为,这足以证明三处坟墓确实对不动产交易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坟墓虽非曾女
所买不动产本身的瑕疵,但影响消费心理的价值判断,更减损本案不动产的交易价值,也
属于不动产的瑕疵。
民法第三五九条规定,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
,或请求减少其价金;法官据此判卖方应减少价金。
心得:
惊!) 原来 全联福利中心 (超市) 是嫌恶设施?
警察局 是嫌恶设施也蛮奇妙的
警局旁治安好 不是房价要比较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