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担心(或是想预防)房子被偷卖(或是名字被拿去借钱)
有什么简易保全措施呢?6-6
写到最后一篇才写到大家都知道要保管好的“权状”,
是因为我认为既然大家都已经知道保管好权状的重要性,
那么我其实可以不用花太多精力提醒。
因此,在讨论保管权状以前我们先来说说保管“自然人凭证”的重要性!
从今年3月起(没错!就是最新的法令),又多了一个
不用印鉴证明就可以把房子卖掉的方法了!
那就是以自然人凭证上网声明。
这个最新的措施很多人不懂也不会,甚至我相信很多代书也不知道这在干嘛~
但是我却第一直觉想到了危险!
这个线上声明怎么做我就不赘述了,
总归一句话就是如果自然人凭证随意交给他人/被偷走/被骗走之后,
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我们需要谨慎保管的东西又多了一样:自然人凭证!
最后才要来讲权状~老一辈的人and传统乡土剧以为权状拿了就可以把房子拿走?
年轻人马上嗤之以鼻啦!他们说“权状才没这么有用咧,印鉴证明才是最重要的东西!”
这句话对,但是也不尽然哦!我们如果不好好保管权状会发生怎样的状况呢?
1.违法的行为会令人不堪其扰:
我们知道权状被拿走也没什么意义,但是地下钱庄不管,
他们接受了也借钱了,事后的追讨令人不堪其扰。
我们知道权状被拿走也没什么意义,但是承租户不管,
他们承租了也付钱了,衍伸的问题令人不堪其扰。
各种其他我们想得到想不到的抵押或是质押或是质借或是偿还赌债等等,
令人不堪其扰啊!
2.公告补发要33日,33天可以发生很多事:
我们有遇过合约签了之后才发现权状遗失或是被侵占,
因而延宕了合约时程的进行,所以被罚了违约金或是取消合约等等状况。
又或者是在公告补发权状的期间,种种事情接踵而来,
因为意见很多的亲朋好友认为你补发权状就是要盗卖祖产/借钱/分家/离婚...等等
各式各样的情感压力攻势排山倒海。
3.权状被拿走是绝对不可以报遗失的!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
某媳妇有房子一间,婆婆对媳妇不满而强行取走/偷偷取走/强势索要/教唆儿子索取
该媳妇拥有房产之权状。
嗣后,媳妇不甘愿但是心想我是房子的唯一所有权人,
我本人亲自前往地政事务所的话有什么东西是办不下来的?不可能!
于是媳妇文件备齐后前往地政事务所,跟地政事务所的人说:
a.我的权状不见/遗失了
哇!我们谁都可以骗,就是不可以骗公务人员!
因为“刑法”第214条: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
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注意哦!是“刑法”哦!
如果我们跟地政事务所的“公务人员”说遗失,
但是婆婆却举证媳妇明明知道权状在婆婆手上(所以不是遗失,是侵占)
就有触法的疑虑哦!不可不慎!
b.我的权状被婆婆拿走了
地政事务所的公务人员会说:甘我P..哦不是啦~我们爱莫能助哦!
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属于媳妇与婆婆之间的私人纠纷,非属地政机关事务哦!
像这样的状况媳妇只能上法院控告婆婆侵占..........旷日废时..........
所以,我们千千万万不要以为保管权状没有很重要哦!
以上6篇希望大家会喜欢,如果有任何人有得到一点点帮助就值得了!
土地登记线上声明: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1124?mcid=3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