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凶宅切一半卖还是凶宅 法官判卖家赔60万

楼主: bluec8608 (红豆抹茶奶绿)   2020-04-27 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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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424inv001/
内文:
凶宅切一半卖还是凶宅 法官判卖家赔60万
林姓投资客买下了一户位于6楼凶宅后,2018年间将这房屋分割登记为2户,将新增一户门牌“6楼之1”的房屋,委由永庆房屋出售,吴姓买家付200万订金后,发现原本要当新婚房的家竟是凶宅,要求解约不成,双方闹上法院,新北地院认为,凶宅切成二户仍是凶宅,卖方却未诚实告知买方,应赔偿违约金60万元,全案已上诉至高等法院。
判决指出,吴姓买方在2018年间透过永庆房屋,要找新婚房,看上了位于新北市永安市场捷运站附近的大楼“6楼之1”的房屋,权状约16坪,看屋3次后决定买下,成交价960万元。 双方签约后,买方将履约金汇入永庆房屋专户,交屋前访查邻居后,经由社区前任主委告知,这大楼的6楼曾经在2003年发生住客在屋内自杀身亡案,而这间房屋在2013年分割登记为“6楼”及“6楼之1”两户门牌,新婚房竟是凶宅。
吴姓买方认为,双方合约上,已白纸黑字约定,房屋不能是凶宅,但卖方却隐瞒房屋是凶宅,将原本30余坪的凶宅分割成2户门牌出售,新增的“6楼之1”仍是凶宅,卖方已属违约,吴姓买方要求解约退款,但卖方不同意,还提告要求吴姓买方付清屋款,吴姓房方则反诉要求卖方赔违约金200万元。 卖方强调,卖给吴姓买方的房子门牌是“6楼之1”,发生非自然身故的是“6楼”,卖方卖的并不是凶宅,没有违约也没有违反诚实义务的问题,要求吴姓买方应付清购屋款。
新北地院审理认为,买方在与卖方签约前,明知房屋有非自然身故案,属于房屋重大瑕疵,却未尽告知义务,吴姓买方有权依约要求解约,并要求卖方赔偿违约金,法官认为,依据内政部的规范,违约金不应超过屋价的15%,判决卖方应付吴姓买方违约金60万元,全案已上诉高等法院审理中。 对此,永庆房屋表示,该案销售前,服务人员已善尽调查责任,询问住户及附近邻居,卖方也告知无非自然身故之事;后经地检署向警察局与消防局调查后,也未发现本标的有非自然身故之纪录。永庆强调,公司已善尽责任,对判决内容不便发表意见。
心得:
永庆不意外啊
凶宅这样处理也是满缺德的
作者: hide0325 (hide)   2020-04-27 18:12:00
真的缺德,永庆也真的是…怎么可能会不知道
作者: Anyotw (Yoman)   2020-04-27 18:13:00
“法律上”永庆还真不知道。买房赚60万也不错,就是花时间非重大案件最高法院翻不了盘。快筹钱吧
作者: s26492755 (BBX)   2020-04-27 18:14:00
把这种心思用在正途多好
作者: imhanhan (随遇而安)   2020-04-27 18:16:00
缺德投资客 这种钱也敢赚 晚上睡得着吗
作者: Fujiwarano (???)   2020-04-27 18:18:00
这不就以前版上某个投资客号称的破解凶宅卖屋法吗?
作者: supereva (eva)   2020-04-27 18:19:00
这种就北七 一开始可能只要解约就好 现在变成要赔钱
作者: Fujiwarano (???)   2020-04-27 18:19:00
官司败诉活该 投资客买凶宅就乖乖出租吧
作者: supereva (eva)   2020-04-27 18:20:00
都已经给过退款机会了
作者: Fujiwarano (???)   2020-04-27 18:22:00
法官这案子判的好 留下判例省的以后又有投资客玩这招最麻烦是那种发生事情后 马上卖给下一手不知情的屋主下一手屋主不知情再卖下一手的时候 问题就会很麻烦目前法规只限制到屋主"持有期间"跟接手的时候知情否
作者: cheabar   2020-04-27 18:32:00
缺德
作者: LEVEL101 (捷克)   2020-04-27 19:17:00
恭喜买方买房预算多60万卖方活该,在耍小聪明啊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20-04-27 21:50:00
.......我早说了,凶宅法律上完全解除不是没方法,傻傻用这招......
作者: heat5566 (热火五六)   2020-04-27 22:35:00
之前也被永庆骗,看房子的时候有开玩笑的问说是不是凶宅,永庆仲介还很有自信的说不是凶宅,付完斡旋后不放心,请地政的朋友帮忙查有没有其他问题,结果查到是凶宅……害我对永庆的印象很差
作者: oos626 (oos626)   2020-04-28 01:16:00
黄色鬼屋?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20-04-28 08:32:00
房仲和投资客的一惯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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