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财政部对于都更后卖房的课税说明:
https://imgur.com/la6Ja11.jpg
其中有三句话:
“土地适用旧制,免课所得税”
“都更完成之房屋,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课税”
“房屋交易所得应以交易时成交价额减原始取得成本”
看起来关键在“成交价”及“取得成本”
取得成本比较没问题,就是都更建商开给地主的发票(房屋兴建费用),例如300万。
至于成交价是如何认定?
(A)房地成交总价1000万
(B)房地成交总价1000万x房屋占比0.2 =200万
(假设土地公告现值400万、房屋评定现值100万)
如果答案是(A),是否违背“土地适用旧制”
如果答案是(B),则国税局课不到税。(成交价200万 -取得成本300万= -100万,课不到税
)
请问各位前辈,这题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