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寻觅觅了房子很久
终于在下订了某风评不错的年轻建商以后
拿了合约书回去审阅
于是乎下载了内政部版本的定型化契约来比对看看
不看则以
看了以后整个心情矛盾到不行
最矛盾的点在于验收
在此建商合约的验收一条中载明:
二.甲方如于以方通知之验收日起七日内未配合验收,视同验收完成且无瑕疵。
三.验收时,如有修缮必要,甲方同意依第十七条保固修缮规定处理,不得作为
拒绝交屋之理由。
连内政部定型化契约中交屋一条所载明的:
(二)卖方就契约约定之房屋瑕疵或未尽事宜,应于交屋前完成修缮。
也跟着被删除了
简单来说
如果真的签了合约
代表验屋以后如果有瑕疵,还是得被压着拨款交屋
瑕疵只能走保固程序处理慢慢改善,而不是内政部定型化契约中的
“百分之五作为交屋保留款,于完成修缮并经双方复验合格后支付”
虽然厂商口头解释说一定会依照验屋改完才交屋的程序
合约只是为了防止奥客一验再验只为了延迟交屋付贷款
但我实在过不去这一条
请问各位前辈
这种保护建商的合约是常态吗?
该为了喜欢的建案赌一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