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推囤房税,理论上也不会去课征建商的余屋吧,至少会有减免。
毕竟盖房子是建商的工作,怎么可能去课征人家的工作中的产出?
如果景气不好真的卖不出去,还课征建商的囤房税,那岂不是要叫建商倒闭?
所以建商这部分真的很难拿捏,怎么课?减半?或者事实认定是卖不出去不课征?
财政部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囤房这种东西每个县市不一样。
不过有一点肯定的是,自住的不会被课征到,是不用担心这部分的。
一间,两间,不叫“囤”。三间,五间才是。
但问题又来了,如果真的课征囤房税,高雄王的妈妈把物件都丢出来卖,那大家会买吗?
恐怕也不会吧,因为出租的房子都是鬼屋装修的,已经老到不行了。
那么类似的包租公,卖出,不租,租客怎么办?原本一个月有4500可以租一个烂套房,
到时候没有这些烂套房,烂公寓,他们难道要被迫去租新的一个月两万的?
房地产现在盘根错节,真的是拔不动了。宝杰,真的拔不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