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社区是新建案,刚成立管委会半年还未完成公设点交,有请机电公司代验,但仍
有部分争议缺失未修缮,主因建商不认为那些是缺失,指称代验不专业。
二、当初购屋时,销售说预缴管理费及管理基金是代收,等管委会成立后会移交管委会,
再由管委会决定是要并入公共基金还是另行运用,但是现在称预收款不足以支付代管时期
的费用,所以没余款移交。
三、现在管委会成立,建商召开基金移交说明会,称依公寓法18条第1项提拨市府的公共
基金是起造人的钱,要与全体住户(包含未售户)的预缴管理费及管理基金互换结清代管
时期的代垫费(费用很高,包含物业、第一年洗外墙、营造废弃物清运、社区网络、电话
费、电信室公电费、环保工程及清洁点工等),透支部分不再向住户追讨,但建商会持续
向未来买方收取预缴管理费及管理基金以打平社区欠款,并说依照公寓法第10条第2项,
共用部分可以用公共基金支付,建商作法完全合法。
四、前述说法我们查了三峡远雄耶鲁社区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院认为公共基金是建商的义
务,不得抵扣代管时期及管委会成立后之管理费,可是建商坚持他们管委会成立前只是代
管,费用是要住户支付,不同意就不移交领据,也不回馈任何事项,建管处的公设点交证
明单大家就别签,社区也领不到公共基金。
五、去电建管处建议社区自行循司法处理,政府部门未厘清全貌不便多做评论。
六、请问买过大楼的乡民们,建商是否明显违法?现在社区基金几乎没钱,把预收款及公
共基金领据都握手里,强逼管委会承认不合法的论述,这种公设点交手法,未免也太欺负
消费者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