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icaca (Time Spin)
2019-09-17 06:51:18目前先生名下有一间新北房产还有一点贷款
又在台北市买了一间中古屋
打算要先买(北市)后卖(新北)
台北屋想登记夫妻共同持有
但买卖契约书只有太太签名
银行理专告知因先生名下已有房产
建议以太太名义登记 房贷利率可较低
就打算按理专说的方式办理
等房贷过了太太再赠与一半给先生
但突然想到这样就无法适用土增税重购退税
依照这篇文章https://tinyurl.com/y6n84z64
若仍依规划办理共同登记
但由太太当贷款名义人
是不是就可以重购退税
又可以有较低的贷款利率呢?
如果正确,申贷时需要附上有夫妻签名的买卖契约书吗?(目前只有太太签名)
注:台北屋的转移现值的一半,有大于新北屋移转现值
进度更新:某家理专说,只要是共同登记就是从严认定,两人名下都不能有自用住宅才适
用无自用住宅利率,我要再问问其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