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本版发问
有错误请指正
这几天临时得知房东要卖房
已经全权委托房仲处理
房东住外县市,之前的租屋细节皆由代理人处理
因为当初搬家比较临时,住了觉得不符合需求
押金的部份代理人另外增加一条未住满一年不退押金
因为这条额外增加的条例我们也只好自己吞了继续住
昨天房仲来,我跟房仲说我不清楚房东与代理人之前谈的细节
所以接洽都是代理人处理
但我们的条件很简单就是如果卖出给我们时间找房跟押金全退就好
我们搬来才2个月多
离约满还一段时间
请问这样我拿的回押金吗?
代理人是极力的帮我们争取住满一年
我们是觉得无所谓,反正本来就没意愿要续约
能提早搬更好
押金在谁手上我不清楚
契约我有仔细看代理人名字下写一个代
押金部份,我朋友说基本上他这样是违法的
如果真想搬对方又坚持要扣2个月押金是可以寄存证信函的
因为他这条本身就是违法
不过他有另外特别写
应该算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