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买房子,
是跟信义房屋,
12月中已交屋。
看得不够仔细,
也因为房仲一再表示,
屋况良好没有漏水过,
也就相信了!
近期连日大雨后
发现从三楼到一楼都有漏水痕迹,
也幸好原本要铺木地板还未施工。
想问:“若想要要求以漏水保固处理到根治漏水源,我能用那些方法,达到我的目的。”
查了一些法规,的确有保护买方的条例,但要怎么做希望能在此向大家请教,非常谢谢各
位。
第一次找仲介以及师傅来看,
仲介表示屋主已交屋,这是后来才发生的所以屋主不可能负责。但这样的漏水三个月内才
有,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协调使用信义的漏水保固,
但提出的方案都只是治标不治本,
信义带来的师傅也表示,
未来三五年后,
又要到屋顶上施工方水作业。
我们要求更根治的方法,被拒。
详细漏水照于下
https://i.imgur.com/EF32gZF.jpg
https://i.imgur.com/SJMTNdM.jpg
https://i.imgur.com/CwGangj.jpg
https://i.imgur.com/owDqc8O.jpg
https://i.imgur.com/wKoZ3TJ.jpg
屋顶黑色处都是曾经补过的痕迹。
https://i.imgur.com/Ggw9rhW.jpg
https://i.imgur.com/k6Xw8VS.jpg
阳台下方会漏水,阳台有用硅利康填补过的痕迹。
https://i.imgur.com/hF0XQlQ.jpg
https://i.imgur.com/DzK2aFV.jpg
阳台的正下方
查到的法规于下:
第354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效果)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
,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
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第359条(物之瑕疵担保效力1~解约或减少价金)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
,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第365条(解除权或请求权之消灭)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于买受人
依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前项关于六个月期间之规定,于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