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pg1510 (八分之三)
2019-02-17 02:12:00※ 引述《clairecandac (成长蜕变)》之铭言:
: 大家好,最近家里要卖房,委托仲介专卖,在谈合约时,
: 讨论实拿金额、底价(实拿金额+仲介的服务费成交价4%计算+土地增值税、代书费等),
: 这些部分都没什么问题,但仲介在合约后面补了一句,
: ‘超额对半’,意指若成交金额扣除相关支出及仲介服务费用后,
: 多余实拿金额的部分,则卖方与仲介对半。
: 针对这部分,想请教这是行规吗?是合理的吗?
最近刚好遇到类似的情形...
默认情境:
1.开价1150万
2.实拿960万
3.增值税+代书费...等,共20万
4.溢价为 > 1020万
契变《写法一》: 契变《写法二》:
一、所有权人同意买方出价达底价壹仟万元 一、所有权人同意实拿玖佰陆拾万元,
时,仲介方可将斡旋金转定金。 仲介方可将斡旋金转定金。
二、底价含4%服务费+土地增值税+代书费等 二、实拿金额为成交价扣除服务费、土地
增值税+代书费等
《写法一》: 《写法二》:
优点:对仲介方有利,保障4%服务费 优点:对屋主方有利,仲介努力不够就折佣
缺点:对屋主方不利,价格硬缺乏弹性 只要超过实拿,就可成交
缺点:对仲介方不利,当买方出高过实拿
为了拼成交,2%、1%卖方服务费
也只能照做
依据“不动产仲介经纪业报酬计收标准规定”
房仲业者向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收取的服务费总额,不可超过不动产实际成交价金的6%。
一般情形是,买方收2%,卖方收4%
所以像原Po的情形:
‘超额对半’,意指若成交金额扣除相关支出及仲介服务费用后,
多余实拿金额的部分,则卖方与仲介对半。
是不合法的
以写法一、二中的默认情境为例
如果房屋是急售,开价远低于市场行情甚多,造成多组买方竞价
最终以接近开价的价格卖出,成交价1100万
如果是《写法一》
仲介方能拿卖方保障的4%,1100万 x 0.04 = 44万
买方若收到1%,1100万 x 0.01 = 1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