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哥哥将他的房子卖给我,因是二亲等内买卖须申报赠与税事宜,房子买卖价格
是360万,我先付了160万给我哥,剩下的200万我哥答应自民国110年起,再分100期还款
,这样有一个宽限期,我可以不用跟银行贷款,省下利息钱。
但申报案件到了国税局那边,国税局人员认为我支付给我哥的尾款期限太长,不符
合买卖案件的常理,国税局人员要求我必须在半年内把尾款支付给我哥完毕,不然案件就
要视为赠与,我哥哥就需要缴赠与税。但我手边没那么多钱可以在半年内把尾款200万付
清,势必得向银行贷款,付利息给银行....
内心觉得国税局人员这样要求实在不合理,明明是买卖交易案件,却不允许亲友之
间约定的还款宽限期,好像强迫民众ㄧ定要跟银行借钱才行......
因是第一次自己办理房屋买卖事宜,对法令没有那么清楚,想请教版上各位大大,
国税局人员这样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吗?有没有其他较好的解决方式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