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你买的房子是谁的?别被地上权的新梗唬了

楼主: fytnship (<( ̄︶ ̄)>)   2018-08-14 2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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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君观点:你买的房子是谁的?别被地上权的新梗唬了
刘彦君 2018-08-12 06:30
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或许是地上权住宅最好解释,但有土斯有财却是华人
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近来许多地上权住宅建案频生纠纷,除了观念纠葛外,还涉及政府
不动产政策走向与相关法制、税务设计等复杂问题,想购买地上权住宅建案的民众,在购
屋之前应该要好好的看清楚、想明白这个地上权建案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可别只想着
房价较便宜就买了下去!
地上权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所以被归属为“
用益物权”。过去民法物权编中,地上权只有一种,民国99年2月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物权
编,为了物尽其用,将地上权分为普通地上权与区分地上权两种,由于篇幅所限,这里要
谈的范围只及于普通地上权。
普通地上权依民法第832条规定: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
而使用其土地之权。”依据这法条的定义,设定普通地上权的目的,限于在他人的土地上
、下有建筑物与其他工作物。自己没有土地,藉着地上权的作用,却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
建造富丽堂皇的房屋。对许多建筑业者来说,这当然是一个大好机会,但地上权是定有期
限的,目前实务预定设定地上权期限多为50年,通常也需支付土地所有权人相关权利金,
土地坐落的地段,层层精算,预估出设定地上权人未来可以得到的好处,虽然权利金并不
是设定地上权的法定要件,但天下没有白吃午餐,也不会有佛性的地主,在六都许多公有
土地都是以愿出最高额权利金者作为签订设定地上权契约的对象,在契约自由的大原则下
,自然没有什么不可以。
享有地上权的权利人,除了支出权利金以外,还要负担地租。地上权的存续期间与应缴纳
的地租,都是地上权的重要内容,签订契约的时候,都要列载在契约中。而地上权在民法
上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
,不生效力。”“前项行为,应以书面为之。”是民法第758条所规定。
所以,地上权的设定,除了要签订书面契约以外,还要由地政主管机关将书面记载的内容
,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这才发生地上权设定的效力。另地上权设定以后,在漫长的存续
期间内,地上权的土地价值发生变动,不问是向上提升或者是往下调降,如果仍然照着原
先约定的地租数额给付,对当事人的一方,显然有欠公平!这时土地所有权人也好,地上
权人也好,都可以依民法第835条之1的规定,跳出来请求法院对已登记的地租数额,作出
增加或者减轻地租的裁判。如果登记的地上权期限50年到期后,土地所有权人坚持不再续
约,地上权人花费巨大成本建造的房屋尚未达到使用年限,这时要求地上权人拆屋还地,
并不符合社会成本。
若登记的地上权期限50年到期后地主不续约,地上权人花费巨大成本建造的房屋尚未达到
使用年限,这时要求地上权人拆屋还地,并不符合社会成本。(资料照,陈子萱摄)
对于这困扰的问题,民法第840条定有解决的方法:也就是地上权人得于期间届满前,定
一个月以上的期间,请求土地所有人按该建筑物的时价作补偿。土地所有人拒绝地上权人
补偿的请求或于期间内不为确答者,地上权期间应酌量延长。地上权人不愿延长,就不得
请求补偿。对于时价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声请法院裁定。土地所有人不愿依裁定的
时价补偿,就得酌量延长地上权的期间。延长期间无法达成能协议,也可以请求法院斟酌
建筑物与土地使用的利益,用判决来决定。
二、现今地上权住宅变形
1996年,财政部国产署标出第一批作为地上权住宅的土地,都是可分割过户的住宅。当时
政府基于活化土地标售地上权,而地上权住宅因为有使用年限,价值会随着时间递减,因
此买方以自住为主,而非投机炒房价;再加上总价较低,可以让收入有限一般民众有房可
住,理应是政府、消费者与建商三赢的良善政策。但第一批可分割地上权施行后,由于国
产署日后得自行向三处约390个个别户收取地租(地上权住宅不必缴地价税,但要缴租金
),且期满后由政府自行回收土地,在电脑资讯化尚不普及的年代深感不便,相关机关在
2001年后将地上权建物标案改为不可分割,直接对口转为开发商,以便政府不管收地租或
是时间到期收回房屋,都只需面对一个开发商,不用面对许多民众。然而政府部门仅以行
政便利为思考的更动,却衍生了无穷的后患。
根据住户拥有房屋所有权与否,又分为买家有房屋所有权的“地上权住宅”;跟另一种买
家没有房屋所有权,建物的所有权统一登记在建商的名下,而买方只有使用权的“使用权
住宅”形式。简单来说,对照前述地上权基本法律概念,此后国有土地之地上权建案,“
使用权住宅”形式仅有开发商(建商)能成为地上权之权利人,一般购屋民众取得仅为建
商出售之建物内单位使用权,这也产生出诸多原始地上权所未设想到之法律问题,详述如
下:
(1)不能分割过户的使用权住宅,无法直接向银行贷款
此类型住宅,一般民众买方不仅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房屋所有权,支付上千万元买到
的,不过是长达50至70年的房屋“使用权”。导致此类型地上权住宅不具土地价值,土地
使用期限又受限,其价值认定本易起争议,故银行对消费者承贷的额度本来就较限缩,加
上“不可分割过户”的住宅没有建物权状,在形式上属于债权“租赁权”的概念,因此对
于银行来说,无法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实务操作上,是由建商向银行贷款后,建商再转
贷给客户,通常产生的利率都会比较高,或是贷款成数较低。目前市场上可能要到百分
2.8至百分之3,相较一般所有权案子可以贷款到百分1.6至百分2仍高出甚多,虽然可贷七
成,但负担却加重不少。
(2)移转产权仍须透过建商
移转、赠与、继承手续麻烦。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使用权住宅,买房无法取得地政机关
核发权状,这类的房屋虽然宣称可以交易,但因为建物所有权登记在建商名下,任何移转
、赠与和继承等法律上行为都必须透过建商,无法如同一般不动产办理相关地政登记。使
用权住宅的类型,交屋后一般建商虽会给买方一张类似实体股票的使用凭证,前页标明个
案坐落位置、坪数等资料,后页会列入移转日期,移转给谁,建商都要注记,但此在法律
上仅能被列为一种债权证明。另外,如果建设公司倒闭了,相关不动产权利变更是否会无
法进行,也是一大隐忧。
如果建设公司倒闭了,相关不动产权利变更是否会无法进行,也是一大隐忧。(资料照,
颜麟宇摄)
(3)管委会设立产生争议
建物所有权人才能成立管委会,而不可分割过户的使用权住宅,买方无法适用“公寓大厦
管理条例”来成立管委会,等同失去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成立管委会的权利。实务上,地
上权住宅住户只能成立管理小组;但这种管理小组能否等同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成立之管
委会甚有争议,类似小组也有不具法律地位,不能依法点交社区的公共设施,经手社区公
共财务的状况。
(4)地租负担事先难以预期金额
租房子,房屋税和地价税等持有税,就是由房东承担,地上权住宅却需先付房价,还要付
房屋税和地租等持有税,因此买地上权房屋应把后面的成本也加起来计算,才知道有没有
买贵。现行使用权住宅买方虽无须每年缴交地价税,却须缴交所谓的“地租”给政府,由
建商代收。现行地租算法依“国有非公用土地设定地上权作业要点”规定,其地租年息率
系以申报地价百分之3.5至5计算,约为自用住宅税率千分之2的17.5倍,负担本就较自用
住宅课征地价税为重。
以台北市某一知名使用权住宅案来看,缴交的地租近9万元,但周围一般房屋的地价税却
只要缴4千元,算下来地上权房子缴一年地租,等于是一般所有权房子缴22年的地价税。
且最大症结点,是地租绑定公告地价,前年全国公告地价平均涨三成,光是台北市涨幅就
创下1994年来新高,让原本资产本就不多,才去买地上权方式兴建住宅的族群,大受打击
,每年都要缴比前一年高的地租,非常不合理。应该尽快改善这种地租的计算方式。
三、徒法不足自行
台湾土地资源有限,为了避免大坪数国有土地被财团兼并,在不能标售的政策下,本质为
土地使用权利之地上权住宅(以下均指包含使用权住宅之广义地上权住宅)其实是政策上
值得考量的方向,但地上权住宅应该放在政府住宅政策大方向一同去思考,当初民法修正
用益物权之地上权相关条文,就已经考量过土地资源稀少,希望能促进物尽其用。但徒法
不足自行,地上权住宅是否可行,涉及政府住宅政策大方向为何,究竟是鼓励以租代买、
国宅、地上权住宅或所有权住宅?需要提出一个具体方向。
地上权住宅是否可行,涉及政府住宅政策大方向为何。(资料照,总统府)
毕竟在现行不动产买卖、登记、税制与金融机构贷款现况中,都是以“所有权”交易为基
调所设计,在住宅政策不明确下,也难以期望以现行不动产交易制度由市场上自发的产生
变革,在地上权住宅前述制度开始运作之初,政府主管单位实在应该要有一个完整的法制
规划,或可仿效住宅租赁专法订立一个“使用权及地上权住宅法”或在定型化契约中加以
规范,政策上最基本应该注重地上权住宅是供一般民众居住之用,与商用不动产开发或工
业区土地开发本质不同,应该在政府保有土地所有权情况下,可以让一般民众取得房屋之
所有权(或区分所有权),政府机关不应该仅因考量收租麻烦与日后回收土地涉讼困难,
即以契约或政策限制。
简言之,政府既视土地为日益稀少资源,将地上权住宅列为实现居住正义问题的途径之一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对于地上权住宅制定一个完整配套,尽速推动“定型化契约范本”,
并将地上权住宅纳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内。且由于这类住宅的房屋所有权皆挂在开发
商或建商名下,不得分割,开发商须负责向住户收取持有税,再转交给政府;如今这笔代
收来的税金,被政府视为营业收入,还须缴纳百分之5营业税,可否减免,还无定案;此
外,住户如果耍赖不付地租,建物因登记在建商名下,需由建商补足差额缴交;不若一般
房客租房不缴租金,房东可以依法要求房客搬迁,毕竟每个住户皆有支付房价,无法收取
地租时建商有无资格强制执行搬迁或收回均大有疑问?所以,另行修改税制,避免业者钻
法律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才可能同时降低业者所承担之法律与税赋风险,以解决目前
的乱象。
因此,建议政府的政策需明确,才可将立法多年却始终如空中楼阁之地上权建物真正市场
化。否则,以现行非驴非马的变形地上权住宅,想要实现居住正义,恐怕仅是望梅止渴了

*作者为基隆地检察官。本文由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提供。授权转载。
心得:
小重点整理
1.目前实务预定设定地上权期限多为50~70年
2.地上权人得于期间届满前,定一个月以上的期间,
请求土地所有人按该建筑物的时价作补偿
3.不能分割过户的使用权住宅,无法直接向银行贷款
实务操作上,是由建商向银行贷款后,建商再转贷给客户,
通常产生的利率都会比较高,或是贷款成数较低
4.建物所有权登记在建商名下,任何移转、赠与和继承等
法律上行为都必须透过建商
5.建物所有权人才能成立管委会,而不可分割过户的使用权住宅,
买方无法适用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来成立管委会,
等同失去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成立管委会的权利
总结: 适合自住 不适合投资
而且极度麻烦 价格应再更低 否则租房还没这么多琐事
作者: IS0987 (FQ)   2018-08-14 21:27:00
好心提醒还是帮推但是如果这都搞不清楚的话有点扯...
作者: QQeevv (qq)   2018-08-14 21:28:00
应再更低 ? 可是没人理你
作者: HarryHTC (Harry)   2018-08-14 21:33:00
此文章跟租房子的无关 给推
作者: QQeevv (qq)   2018-08-14 21:38:00
你没推到喔~ 每篇都跟赖家的无关 你可以离线了
作者: YouGot5566 (警惕自己不发废文)   2018-08-14 21:38:00
楼上XD 水喔
作者: HarryHTC (Harry)   2018-08-14 21:42:00
楼上二位 一位租房无恼多 一位56逻辑引战王 一搭一唱笑了
作者: QQeevv (qq)   2018-08-14 21:43:00
赖家还笑得出来 是笑中带有泪吧 我才要笑嘞
作者: HarryHTC (Harry)   2018-08-14 21:44:00
租房的确实现在可以笑
作者: punkdog (8+9=17)   2018-08-14 21:48:00
我是不知道哪啦 如果是赖在帝宝等继承 的确比租房温拿
作者: kage01 (嗯)   2018-08-14 22:12:00
事实是便宜还是吸引很多人 人性啊
作者: roxiang (天空之城)   2018-08-14 22:18:00
我怎么记得高雄美术馆附近好像有个地上权的期限只有三十年?有人能帮解答吗?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8-08-14 22:19:00
推 好复杂的东西 XD这么复杂 应该有很多漏洞 会被坑死死
作者: Aquarius126 (Aquarius126)   2018-08-14 22:35:00
地上权的期限是从建商拿到地就开始算,不是盖房或交屋日
作者: kingRAY   2018-08-15 04:33:00
Push
作者: damps (a020434750)   2018-08-15 10:42:00
很像买权的概念,若未来50年房价没有涨幅等于售价只有时间价值,每年递减到期归零
作者: Mercuryptt (Mercury)   2018-08-16 08:55:00
又是个纸上谈兵的
作者: ccsu (杰克)   2018-08-16 09:09:00
感谢分享,想不到背后运作这么复杂,入手前真的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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