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辈们好,父亲于二十多年前买了新建成社区一楼(约十层楼,几栋连着的中型社区),
当时社会很普遍一楼都是自行加盖或利用,而这也是许多建商卖房子的卖点,所以没有特
别与建商签约(当年也不懂法定空地),买了也就这样用下来了(有加搭延伸出去)
最近管委会要协调,协调不成要提告,要还五年侵占的钱,以后也要每个月付租金
查资料是说当时若没有签订契约,也可以看是不是社区有“默认”,但是也说“默认”跟
“沉默”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如何认定是默认呢?
此外也看到大大说这种要提告应该有时效性,但是也看过有人顶楼加盖四十年判不是默认
拆掉的新闻
不知道有没有什么解法呢?请求前辈们施以援手,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