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最近我们透过房仲买了0年新成屋(2017年末建商刚完成交屋)
这周代书说产权已经过户到我们名下,但尚未完成付款交屋,最后交屋期限5/19,
因为4月中旬过去验屋,有发现一些瑕疵处
厨房门锁歪、纱窗破了、阳台铁件刮伤、大门刮伤、浴室柜子五金生锈
当时就要求房仲要联系原屋主处理
直到上周五贷款流程完成了,询问房仲后续修缮是否完成?
房仲说原屋主最近才有空联系建商处理
(但我猜是房仲自己忘了,这周才处理)
接着这周一房仲跟我说建商会在这周三、四、五修缮完毕
让我们于5/12能提前交屋
但今天房仲突然又说建商要下周才处理
并一直跟我讲民法规定“现况交屋”
屋主不用负瑕疵担保,
https://i.imgur.com/3DWpcjT.jpg
那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卖方在屋况说明契约上注记
“若交屋后未来一年内,有发生非上述之瑕疵事实,原屋主不得拒绝我方之修缮求偿”
可以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