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实在太多不正确的观念
以往房价上涨,假设当初签约3000万,盖好后涨到4000万
消费者想要解约对建商完全不痛不痒 (甚至说,欢迎XD)
看在钱的份上,消费者也就算了
但我可以预言,今后建商像这样便宜行事的方式只会越来越少
消费者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
以往积非成是的做法,将会逐一被导正
首先 #1QrDg6xk [闲聊]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
有询问关于违反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效力为何?
有人在推文说以签名的版本为主
基本上合约只有分两种,有签名的跟没签名的
没签名的没有效力,有签名的才有效力
如果"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只针对没签名的才有规范
那这法律是定搞笑的吗?
有没有效力,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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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消费者保护法) 第 17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预防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定型化契约之公平
化,得选择特定行业,拟订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报请行
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
违反第一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
效力,依前条规定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之事项,虽未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仍构成契约之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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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你违反的话,无效
你没写上去的话,法律规定就直接是你的内建条文,想闪也闪不掉
又 回文的 #1QrLI3in
询问,厂商使用"同级品"这种字眼
推文还回说这是厂商保留弹性,跟旅行社同等级饭店类似意思
还很多人赞同这种理论....我真是快昏倒
所以说专业的问题,网络上很多免费的回答都有问题
首先,实务上这样做我知道
但这是一种积非成是的情况,将来都会被导正
首先先不论是否违反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我假设就算合法好了
那保留这种有模糊空间的弹性对厂商有利吗?
错!
答案是对厂商更不利
因为 消保法 第 11 条有规定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翻成白话一点,保留这种弹性,将来是不是同级品
不是厂商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