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漏水问题

楼主: pipigy (榴琏)   2018-01-19 22:25:09
※ 引述《sundaygood (好天气)》之铭言:
: 最近刚跟永庆买了ㄧ间房子
: 原本以为是幸福的开始
: 没想到叫师傅要去用装潢时
: 发现总开关箱竟然在滴水
: 于是赶快叫房仲来处理
: 房仲叫了两个抓漏师傅
: 我自己叫的27000,说是屋顶的关系
: 前屋主找的说是公梯的关系
: 估15000,因为漏在公共部分
: 他只愿意付7500
: 房仲找的第1次估32000,第2个只估6500
: 6500那个保固两年
: 于是现在前屋主主张要马用6500的师傅帮我修
: 要不就是我的师傅27000,他只愿意付ㄧ半
: 我觉得很不公平
: 我当然知道6500的ㄧ定是简单做,能撑个2年说不定没问题,反正拖过就没他们的事了
: 我想请问各位先知,我还有更好的作法吗?
: 明明我才是受害者,为什么要选他们自己开的两条路走?
个人的一些小看法:
关于漏水瑕疵担保常常买卖方搞得不是很清楚,想说就实务上与法律上的一些看法做补充

法律上:
节录会用到的民法条文
民法354条:
第一项: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
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
解释:
瑕疵担保是以物之交付为时间分算点,所以必须是交屋前发生的漏水前屋主才有瑕疵担保
责任,若是交屋后才发生的漏水即使交屋才半年不到,也无法向屋主求偿,当漏水时间点
有争议时可能就必须透过诉讼及鉴定。
民法373条:
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
此限。
解释:
补充上面354条出现条文,也就是说假设买方在过户期间借屋装修,即使房地产还没移转
到买方名下,若不幸发生火灾或是超级大地震,买方还是要负担全额房屋款。
民法365条:
第一项: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于买
受人依356条规定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解释:
356条主要就是说买方发现瑕疵要赶紧通知卖方,要不然就算承认此物有瑕疵。虽然经过
五年请求权才消灭,但常常有买方住一两年才跟仲介说哪边有漏水,要前屋主负责,这在
举证上相当不容易,因为买方要证明漏水是在交屋前就隐存在的,如果买方早就发现,在
法律上也是没办法跟屋主请求的。补充:有很多买方会说早就知道有漏水,但想说不严重
一直忍到现在,实在是没办法住才跟屋主反映修缮,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实务上:
永庆信义漏水保固制度,若细看条文有很多限制,比如信义是屋龄30年内,增建不算,一
万元以下由买方负担费用等等....我自己是觉得保固作用不大,限制太多。
按前文,连仲介找的师傅估价都有如此大的落差,因为文中没有说明施工方式不便多做评
论,我处理的经验是贵不一定比较好,很多时候简单就可以修好的,因为工法不同导致价
位差异,施工方式不同就无从比较。
个人觉得永庆处理方式若可以再好一点买方就不会有这样的感觉问题,很多时候买方要的
是一个感觉,比如就很像仲介谈价格的方式,对买方先给估价低的,对卖方先给估价高的
,这样来回谈,双方感觉付钱感觉会好很多(当然很多人不认同),仲介在漏水估价上感觉
是直接回报,这样屋主当然想修便宜的,买方想要修贵的,最后没有交集。
若是买方够强势,屋主也不退让,仲介不想要为了这个再烦心用公司补贴部分款项(折服
务费)方式结束,因为金额不大,但通常买卖方打来抱怨仲介口气都很差,可能会影响到
一整个月的作业,故直接牺牲。
若是最后双方还是没有一个共识,可能就会走调解,调解不成再上法院,但金额太低,比
较不会走到这一步。
作者: cutejam (巴哥犬好可爱)   2018-01-19 22:40:00
房仲不是都有保固半年漏水修缮吗?
作者: catdogwar (心越快)   2018-01-19 22:41:00
求偿十万内 走小额民事诉讼可行吗
作者: railwayman (软件那提)   2018-01-19 22:53:00
不管那间仲介公司合约都有半年漏水保固。文章是否有出入
作者: overshot (信义小鲁)   2018-01-20 00:58:00
信义漏保要你的经纪人够强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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