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黑心隔间夺9命 历任房东全法办

楼主: slc172 (晨星)   2017-11-24 00:29:03
内文:
中和大火/黑心隔间夺9命 历任房东全法办
好房网News记者蔡佩蓉/新北报导 2017-11-23 17:18
新北中和区兴南路公寓出租雅房,23日晚上发生严重火警,造成9名租客死亡。新北市工
务局局长朱惕之表示,该栋公寓4楼原本为合法房屋,屋主却将房子隔间,并没依照建筑
法提出室内装潢变更申请,5楼则是列管的既存违建。新北消防局则指出,将查扣前后任
屋主资产。
: → mantislin: 论法令这档事何时变消防局的业务了?一看就知玩假的! 11/24 00:08
因为根据消防法第6条
本法所定各类场所之管理权人对其实际支配管理之场所,应设置并维护其
消防安全设备
罚则是第35条
依第六条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消防安全设备之供营业使用场所,或依同
条第四项所定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之场所,其管理权人未依规定设置
或维护,于发生火灾时致人于死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懒人包就是
1 房东就是要管好消防安全
2 房东未依规定设置或维护消防安全设备 发生火灾时致人于死(不管是不是有人纵火)
最多关7年
3 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所以可以假扣押房东财产)
4 只针对消防部分解释 业务过失致死部份 因为主力近因是有人纵火
不知道房东会不会被告得成
作者: zimt (EMU100)   2017-11-24 00:58:00
补充一下,过失致死部分,要讨论的应该是故意行为介入下因果中断的问题,主力近因算是保险法的概念
作者: MW1220 (老机型)   2017-11-24 01:11:00
作者: tpcfireman (台电火人)   2017-11-24 06:10:00
那是"供营业"使用之场所才算,至于出租算不算,那要看法官怎么认定了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7-11-24 07:34:00
这是营业场所 出租住宅需要报消防吗
作者: mantislin (mantis)   2017-11-24 07:46:00
回晨星,上述法令主词是针对:场所、场所、场所。这次发生非场所,除非修法,否则没皮条唷。若法官认定出租行为为营业场所,那就好玩了,全台包租公、物业公司、个体户都成为营业场所负责人!乱套了…
作者: hermit777 (江边青峰云烟)   2017-11-24 07:59:00
非公众使用住宅的消防部分,消防局一直没有规范
作者: agnme2 (基督是我满足)   2017-11-24 08:09:00
感觉还是会有相当因果关系
作者: QQeevv (qq)   2017-11-24 08:14:00
搞错重点了吧,是有人纵火...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7-11-24 08:16:00
这样任何出租都必须备案 事情很大条
作者: sbdr (鼻子直痛鼻血直流没看)   2017-11-24 08:48:00
超越因果关系了,不过说不定神来一笔风险升高,就....但还是很难凹,因为这样应该只能包起来共同正犯,难
作者: zszsdd (平民蚂蚁)   2017-11-24 09:02:00
反正风头上演演戏嘴砲,过了全台湾只有台北会拆
作者: sdhpipt   2017-11-24 09:09:00
真倒楣
作者: fytnship (<( ̄︶ ̄)>)   2017-11-24 09:33:00
简单讲 疏于维护就是起诉因
作者: skj0225 (KJ)   2017-11-24 10:02:00
不是很爱赚黑心钱XD等等有房虫大师推:杀人的生意有人做,赔钱的生意没人做,不过就是违建烧死几个人有什么关系
作者: codehard   2017-11-24 10:17:00
烧死权贵要修法 烧死贱民 啊嗯 大家辛苦了
作者: kikilolo (fdsggthwrht)   2017-11-24 10:45:00
食品用旧的安全法规就不用卖了,而一堆用30年前的安全法规盖的房子,还卖的更贵,合理吗所以麻烦以后多多别用什么30年前跟现在牛肉面的价钱拿来说嘴,不同类型的产品,就不应该拿来比较,这样永远吵不完如果多多现在敢吃30年前煮好的牛肉面,我跟多多道歉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17-11-24 11:00:00
过失致死一旦有罪,民事赔偿赔不完,而且纵火犯一定没钱,家属不会放过有钱的房东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7-11-24 11:07:00
如果这样 以后都会交资产管理 房租又涨了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1-24 11:19:00
这种分租那么多间,是可能用违法旅馆来看待,那么就属于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的范围长期以此获得收入,而且有一定规模就算营业,这样的房屋就会被视为营业场所,就算是否被实质认定,不因为违法未申报而不被认定.就看
作者: Chothort (栩栩如笙)   2017-11-24 11:35:00
这不就要赔钱了吗 还赔钱生意没人做咧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1-24 11:40:00
以网拍个体户来看,堆货及工作部分的室内面积是用营业用税率,水电也要改营业用.所以租这么多人是有可能算营业场所,之前卖房也一样,一年超过几间就是营业
作者: LuNaGreeN (夏)   2017-11-24 15:59:00
第19及22条小懒人包确定没错吗? 我看19条基本不是在讲住宅耶 尤其新闻的是5F以下的公寓 先不说列别没提即使甲类也有楼地板规定 一般住宅有这么大的?这粗略看来是有依据土地使用分区在定义耶 商业区也有集合住宅使用的 看起来像是在规范这类
作者: skj0225 (KJ)   2017-11-24 18:10:00
业务过失致死!哆哆没差啦,这风险的利润也比存股定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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