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讨论,勿战
先说说我个人立场,若是今天发生在我家隔壁,我绝对会开门让其快速通过尽快救治
毕竟或许15分钟或许可以救活(不论救起来后的状态)
但是呢,我绝对同理不想让"祂"经过家里的人
首先报导的一开头就说坠落时就当场失去生命迹象
我不懂医学名词失去生命迹象是否等于死亡,但就我而言祂就是已经死亡
应该有很多人跟我一样,认为祂已死亡
试问,今天台湾的社会有多少人会让已经死亡的人经过自己家里?
我想这邻居的想法应该是就如上述所论
只是前提是祂或许当时还有救治的可能,才会被挞伐
再论凶宅
台湾法律已经有规定凶宅的定义,有兴趣自己去翻法条,我就不赘述了
我想讨论的点在于,现今台湾买卖房子时,仲介或屋主必须主动提醒是否为凶宅
且因大部分的人对法律所知皆不甚清楚,所以为了避免掉麻烦(日后的纠纷)
仲介和屋主都会主动告知同社区的某栋曾经发生过非自然身故
甚至有的连隔壁社区都会主动告知
故,这位邻居的房价是铁定会因"隔壁发生过自然身故"而影响房价
而这位邻居就是传统的大妈....把心里的话一股脑儿都说出来了
台湾社会理盲滥情,苏有朋都知道当兵不能说真话了,何况是嗜血的媒体...
其实,这位邻居是真正的衰小、真正的凶宅受害者,没代没志"被"影响房价,还被鞭到体
无完肤
最后结论
原本这件案子应该讨论的是违建问题,媒体一带风向,全部都在讨伐这位邻居
所以请正视违建问题,而非是否开门让过的问题
若无违建,这件案子顶多是以工人失足坠落不治(或送医不治)结案吧
PS.其实我还想讨论警察与救护人员在危急时刻的权力,但不在本版讨论范围...
: 新北市1名罗姓冷气工人,11日下午在芦洲民权路安装冷气时,不慎从2米高处坠落到防
火
: 巷内,当场失去生命迹象。警消到场救援欲
将罗男从前面店家抬出送医,却遭屋主以担心
: 变成凶宅为由拒绝。不料前天却有民众将这间民宅登录在凶宅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