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有关建地及房屋土增税的问题

楼主: zeroize (夜里的贵公子)   2017-05-19 20:29:56
※ 引述《pommmkk (小朱先生)》之铭言:
: 与各位大大请教一下
: 情况是 我爷爷要过户祖厝给我(父母不在了)
: 计算公告土地现值,约180万
: 状况一:直接赠与,土增税适用一半税率,大约60万
: 状况二:交易方式(适用一生一次自宅优惠税率),大约20万
: 考量税额价差高达40万,应该会用交易方式节税。
: 但实际上没有180万能够自行支付。
: 在思考该如何处理时,发现有函说明。
: 财政部71/01/06台财税第30040号函
: “赠与”移转并非“出售”,不适用土地税法第34条规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别税率课征
: 土地增值税。配偶及三亲等亲属间之土地“赠与”,自不得适用。
: 但配偶及三亲等亲属(编者注:现行法只限于二亲等亲属间)间之土地“买卖”,因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五条第
: 六款规定,未能提出支付价款证明,经稽征机关核定以“赠与论”课征赠与税者,如符合
: 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适用特别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71/01/06台财税第
: 30040号函)
: 我有个方案,请各位看是否OK。
: 拟定 交易合金额180万元,以自用住宅税率进行,(合约上注明价金由赠与的免税额支付)
: 国税局申请免税证明(合约价金部分)
: 后续部分,国税局针对赠与税部分未满220万,不会课赠与税。
: 地方税务局部分,土增税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部分,则参考上文台财税第30040号函
: 这样方案是否可行??
: (不想要节税变成逃税,是最不希望的)
: \
: 还是30040号涵为另外的应用方式???
这部分小弟略有不同看法
请参财政部103年11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301031752号函,即是为了修正前开
财政部71/01/06台财税第30040号函的部分
白话的说 免除债务这件事其实实质上就是赠与,并非买卖,故不适用自用土增税规定
(即便有买卖私契,亦只是外观合法),同理,用部分免除,部分支付价金的方式
即便一时税捐机关不察 全部核自用下来,日后税捐亦可按比例追征土增税
就我所知 似乎早年颇多地政士同业就是用原po方式帮客户"节税"
结果近年来GG的颇多,仅供版上先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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