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朋友遇过一样的状况过 !
说一下他的状况
※ 引述《Spadax (绿茶)》之铭言:
: 如题,
: 已经支付三万当作斡旋金
: 而仲介也回报屋主愿意接受我的出价
: 目前约下礼拜签约
: 但因为家人反对有遇到一些阻难...
: 若真的退订, 我也不奢望能拿回斡旋金,
: 现在主要是 2%服务费 的部分
: PS. 仲介是台X房屋
: 1. 仲介最主要的依据应该是这条
: "若可归责于买方之事由而致无法签订契约者, 买方仍应支付服务费(简略)"
: 但爬过文, 类似情况有的有收有的没收, 似乎没个通例, 是否只能跟房仲谈判?
这一条,以台湾房屋的斡旋来说,应该是在权益确认书,第三条第一款(不确定是否这样
用词),而这部分基本上会判赔只是金额部分多少。
如果上面是勾选已阅。无需另另行携回审阅,只能用前面没签的地方当作说词,
说明当下仲介并无充分解释权益书。而您是基于信任所以签立
到时候法院会看情节轻重判定,但通常是在调解委员会就有结果。
: 2. 委托书上, 下面这格房仲没有叫我签、我最后也没签
: "若卖方同意出价则契约即成立生效, 买方同意斡旋金转为订金"
: 且跟房仲的通联记录中有透露 三万斡旋金是被当作服务费 (而非订金)
: 关于这点的处理程序是否有瑕疵与争议 ?
基本上没签名,可以装傻说你不懂,可以完胜。但是仲介端一定会做一些录影录音的
举证,来证明你已经充分了解斡旋书,如果他无法举证,这点基本上不会赔到。
然后通联记录中透漏,转为服务费完全是错误的,用这点咬死,仲介根本不专业,
所以斡旋书的权益根本没有充分了解,仲介也传达会导致买方错误的抉择与判断
这点应该会赢,虽然说对仲仲有点残忍,但是也"给那些把买卖当玩笑的仲仲一个教训"
不用心软。
: 3. 下斡旋时, 房仲并未主动告知有要约书这个选项, 这点是否有空间可以运作?
要约书这部分,基本上无法,因为如果他有解释买卖意愿书,基本上就是照买卖意愿书
走
总结
仲仲没有充分清楚解释您的权益,导致买方判断错误。
如果走到最后,会由法院判定结果,可能不会赔偿全数。也有机会都不赔。
就看法院怎么解释。
我朋友那时候,只赔了一滴滴而已,警惕仲仲,签名签完整,解释解释完整。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