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会议通过有关借名登记之决议一则
借名人甲与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动产成立借名登记关系,乙未经甲同意,将该不动产所有权
移转登记予第三人丙,其处分行为效力如何?
决议:采甲说(有权处分说):
不动产借名登记契约为借名人与出名人间之债权契约,出
名人依其与借名人间借名登记契约之约定,通常固无管理
、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之权利,然此仅为出名人与
借名人间之内部约定,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出名人既登
记为该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其将该不动产处分移转登记予
第三人,自属有权处分。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59240
实务上很常见的借名登记契约
现在想找人头的看来要小心点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