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ewIan (生活开心最重要)
2016-11-25 17:02:29※ 引述《yyfoot (大猪帝国)》之铭言:
: 大楼是屋龄将近30年,
: 车位位在地下二楼是有公设权状的法定车位
: ,买的当下便得知有一个车位
: ,当初虽然都没有[分管契约 ]也没有纸本标明我停的是哪个位置 但是我们就固定停前屋
: 主停的位置,警卫跟后来成立的管委会也是正常收管理费,好好的停 一停十多年 也有按
: 时缴停车管理费 。
: 因为算是商办 坪数算大 而且一户都有两个出入口
: 民国90年的时候我将房屋切割一分为二 ,
: 一边自住 另一边有门牌权状卖给A
: ,买卖之前就有告知A价格不包括停车位,A没有车位。我们也停了十多年...
: 问题来了
: 今年A主张有地下停车场公设权状,虽然面积比我的小,但A想要一人停半年互轮的方式。
: 后来当然是法庭见了。
: 停车使用权当初没写明白纸黑字,只能算是口头约定。情况对我很不利...
: 想问各位熟悉法律的乡民大大 这种情况该怎么提出证据才好?
个人解读及想法:
当初分割时,代书不应该把地下停车场的公设等比例分割的。
这种老旧的停车位以前没有独立权状,只有整个停车场持分。
依靠的就是管委会长年的人为规范及管理。
现在对方有登记地下停车场的持分,依法当然有权利来要求。
如果原Po说的是真的,当然道德上对方有瑕疵,但法律上对方是站得住脚的。
原Po只有想办法拿出证明,说明当初的协议才有解。
如果有证明的话,可以告对方背信(刑事),这一招对方大概会退缩。
但前提是原Po拿得出证明@@。
附带一提,对方当时也是多买了停车场的公设坪数,以单坪价来思考他也有多出钱。
原Po显然是不知道的情况下分割的,但,不知道不能成为反驳的理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