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楼是屋龄将近30年,
车位位在地下二楼是有公设权状的法定车位
,买的当下便得知有一个车位
,当初虽然都没有[分管契约 ]也没有纸本标明我停的是哪个位置 但是我们就固定停前屋
主停的位置,警卫跟后来成立的管委会也是正常收管理费,好好的停 一停十多年 也有按
时缴停车管理费 。
因为算是商办 坪数算大 而且一户都有两个出入口
民国90年的时候我将房屋切割一分为二 ,
一边自住 另一边有门牌权状卖给A
,买卖之前就有告知A价格不包括停车位,A没有车位。我们也停了十多年...
问题来了
今年A主张有地下停车场公设权状,虽然面积比我的小,但A想要一人停半年互轮的方式。
后来当然是法庭见了。
停车使用权当初没写明白纸黑字,只能算是口头约定。情况对我很不利...
想问各位熟悉法律的乡民大大 这种情况该怎么提出证据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