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eising (weising)
2016-11-15 21:17:00这症结点在于,夫妻间赠与不课征增值税,但出售与第三人时,前次移转以第一次不课征增值税时计算!而与增值税属性相同的房屋交易利得税能否类推适用,因而适用旧制,以99年之房屋评定现值+土地公告现值为成本,若不行,则以前次移转之房屋评定现值+土地公告现值,不过不管怎么说也好,这都是一件非常多余的事,能适用旧制干嘛还要赠与来赠与去呢?适用旧制应该是用房屋评定现值*固定税率来估算所得税,不用提列成本,抱歉,打错了!还有,应该是96年不是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