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nted (桃园古锥潘)》之铭言:
: 请问各位大大,小弟不久前购入了人生第一栋房子(是预售屋)
: 但是交屋后发现,合约书上面跟权状上面的坪数不符合
: 也就是合约书上面是写买20.5坪.但是权状上面只有19坪
: 整整少了1.5坪.另外公设部分也还没有点交
: 后来建商打来协商,他说:只有两条路
: 1.照合约走,赔偿我13万.然后在我合约书上面没有的东西会一概移除
: (因为小弟是买二楼露台户.他说会把露台封住)
: 2.以现况点交,赔偿我7万.露台的部分我可以继续使用
: 小弟想问的是,小弟买一坪20万,建商少给我1.5坪,应该补35万才对,
: 但是建商说要用"工程造价"的金额补给我,也就是一坪9万
: 虽然说工程造价一定比较低,但是用工程造价的金额补给小弟.金额落差太大了
: 在法律的规定上,真的是用工程造价补足吗???
: 还是说建商应该是要用当初小弟的原购买单坪价钱补足给小弟我呢??
路过实在看不下去,真是丢尽建商的脸,教你几招:
一、房子不想要:
如果房子盖的很烂,我看也不要撑了,免得日后修缮什么问题一堆,直接依内政部
所颁定的“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四点第(三)项及第六
点第(三)项之规定,误差已达7.3%,显高于法律规定的3%,买方可主张解除契约。
写个存证信函过去,主张要解约,他们回什么屁洨都不要管,
直接上网写一下申诉单,向县市消保会的消保官告状,让消保官来干爆他们。
二、房子还想要:
(一)、如果对这间房子真的很有爱,你可以主张要求退还价差,
您的主张依据是来自于预售合约,请求他们依约履行,
所以他们如果再扯什么法定造价,请直接叫他们去吃大便。
由于这个案子是合建分售的情形,
也就是土地出卖人与建物出卖人为不同人的状况,
他们说要赔你13万,指的是赔你建物短少的部份,
再从他说要赔你13万来换算,可以知道他们当初设计土地建物拆款比大约是63:37,
大致上还算合理(这部份知道后,先按下备用)。
除了建物出卖人(建商)要赔你13万的责任外,
土地出卖人也要负担契约不履行的责任,
讲白话就是也要赔你钱。
要知道,土地持分的计算方式,是用各户的面积下去按比例摊,
所以你的建物登记面积短少,土地持分必然会随之减少,
这部份您可以依据合约的规定,请求返还此一部份的差价。
换句话说,剩下的22万是土地出卖人要赔给你的。
(二)、约定专用的问题:
请去翻你们规约的规定。
约定专用这种东西,建商有没有签给你不是重点,
重点是在社区规约里面有没有写,如果规约内有写,在第一次区权会时大家
有举手通过,那就是合法没问题了。
通常一般建商为了保险,会在合约里面再加注,然后在第一次区权会内趁乱
通过。
不要觉得你多了块露台能用是建商给你的多大恩惠,一般露台户的价格都会
比较高,所以你付的房价里,其实已经隐含了你买下使用权的费用。
换句话说,在你们签下买卖契约的同时,建商已经承诺了你买的那户是含有
露台使用权的。
所谓的“约定专用”,其实讲更细一点,应该指的是“大家共有部份,约定
给你专门使用”。
在买卖契约里,它一定不会是列在契约买卖标的,因为大家共有的部份,不
是建商的,它没有办法卖给你。
只能请所有的买方,大家一起约定好,同意这部份给你专用。
也就是说,如果建商没有办法给你露台来约定专用,建商本身也会负担一
个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在。
讲白话,就是如果他没有给你这个约定专用权的话,他可能还得赔你钱。
至于他讲什么要把你封起来什么屁的,都已经交屋了,他是不能进去到你的
专有部份的,既然不能进去你家,又要怎么施工?
撑竿跳吗?
听听,科科冷笑一下就好。
(三)、请室内设计师帮你量一下房子大小:
我敢打赌,十有八九,会说出那么扯的芭乐话的建商,工地管理一定不怎么样,
在下装潢前请室设帮你量量看,搞不好实际误差更多也不一定。
(四)、当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国税局在我忘了是100年还是101年有个函释说,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属合伙关系,
土地出卖人视为营业人,依法应办理营业登记,及缴纳营业税和营所税。
但很多建商会“不小心”忘记。
事后,记得帮他们去提醒一下国税局,
反正,土建63/37拆嘛!
要缴的税应该不少。
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的土地出卖人,往往都是建商老板的人头、亲属、配偶、或
甚至是老板本人。
公司背税,最多公司不要,金蝉脱壳就好;
自然人背税,难道要灵魂出窍吗?
真的有要表演的话,记得通知一下,我还蛮想长长见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