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称屋主子送医后死亡非凶宅房仲遭判缓刑2年

楼主: HarryHTC (Harry)   2016-05-18 15: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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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
某不动产分公司吕姓负责人、张姓仲介被控隐匿凶宅资讯,使买家陷错误遭诉,并声称死
者虽跳楼,但到院后死亡,为非凶宅;二审高院认为有共同隐瞒情事,判2人缓刑2年确定

高院判决书指出,民国99年间,新北市林口区一处住宅发生一起坠楼案件,屋主的儿子疑
似在跨年后与女友发生争执坠楼,送医后仍不治身亡。
案发后,屋主以新台币620万元的价格贩售给某不动产分公司吕姓负责人后,吕姓负责人
又再委托同公司的张姓仲介对外贩售,并在该房屋“不动产标的物现况说明书”的“有无
发生凶杀、自杀致死或其他非自然事故情事”字段上勾选“否”。
事后一名林姓买家来看屋时,曾经两度询问“这个房子干净吗?”但张姓仲介仍称“没问
题”,让林男陷于错误,以920万元价格购买、入住后经邻居告知,才得知受骗,一状告
上法院。
张姓仲介事后辩称,死者坠楼后非在现场死亡,而是在医院死亡,因此认定房屋不是凶宅
,并无隐瞒林姓买家,也不认为有告知义务,甚至林姓买家也没有问过“这个房子干净吗
?”等语。
被告辩护人也声称,买卖惯例所称的凶宅,是指屋内曾发生过非自然身故的房屋,及曾发
生凶杀、自杀致死房屋,并不包括意外身故,且死者的死亡结果非在此屋专有、附属专有
的部分,因此非凶宅。
二审合议庭认为,若房屋曾发生事故,一般民众的心理层面常有嫌恶的情况,对住户来说
,也会因民情、习俗顾虑,常有负面阴影;另外,张姓仲介引用“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
”的函释来主张意外事件,认为对购买人无告知义务,显然有误解。
加上死者从住家后阳台坠楼身亡,吕姓负责人身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成年人应要有认知
,并将这项资讯应列入不动产交易应揭露的事项,明属交易上的重大瑕疵,却在不动产标
的说明书上勾选“否(非凶宅)”,有共同隐瞒,而让买家陷于错误的情事。
一审新北地院以诈欺罪嫌判处吕姓负责人8个月,张姓仲介6个月徒刑、得以易科罚金;案
件上诉二审,高院合议庭认为,林姓买家已具状撤回告诉,并当庭表示不再追究,加上吕
、张能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但因诈欺为公诉罪,因此判处缓刑2年确定,以策自新。
连结: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7/1700706
其他:这世界上当然有好人、好建商、好房仲,只是劣币逐良币的结果,劣币成为业界领袖、推
案称王,这些良币我也不是没问过他们,为何不站出来左右市场秩序,却任由劣币统治天
下,败坏房地产界的名誉?良币说:“他们人多,我搞不过,只好独善其身。”
这段写的真不错! 大家不要把房仲都看成劣币~但劣币真的不少~只能大家自己小心了
作者: dollarshih (她来听我的演唱会)   2016-05-18 17:11:00
没办法,什么人都有…
作者: anada1217 (孤独的总和)   2016-05-18 18:59:00
不意外
作者: F0r (ㄈㄓ小四)   2016-05-18 21:36:00
又一个拉低水准的家伙
作者: Boss1983 (No Name)   2016-05-19 00:40:00
转手300万入袋,当房仲就是如此的厉害这仲介还真屌,好货当然是先吃起来放
作者: kenation (BBS-KEN)   2016-05-19 07:17:00
非凶宅 怎么不自己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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