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87 (A187)》之铭言:
: 抱歉自问自答
: 选择不卖的话好像也不能怎样
: 最近看一间房子出到了屋主底价
: 结果屋主不卖 仲介搞半天也不能拿他怎样..
大部份房仲委售合约通常会有下面几项
1.委托期间内屋主不得任意解约 (时间被订下来了)
2.若有买方出价达到或超过屋主底价 视为买卖契约成立
或者会写说 达到或超出以后 就视为斡旋金直接转为订金
严谨的仲介委售合约 这边会再请屋主再签一次名 请他们确认这项是可以的
屋主可以拒签
3.承二 此时若再有破局的情况产生 视为仲介已经完成服务 有服务费及违约情形
大概就是上面三个方向
所以照契约来说
确实出价到底价 屋主就必须卖
他当然也可以不卖
但就是照违反买卖合约的方式 做违约的处罚
看是斡旋金双倍返还 还是 要约3%的赔偿
BUT......人生就是这个BUT......
依据目前法院判决的经验
第二条已经普遍被视为‘霸王条款’ 是无效的
我手上刚好有之前住展房屋的法律小常识
大家可以看看....
http://imgur.com/RW6RHpz
既然第二条已失效 所以买方出到达底价 屋主当然可以不卖。
至少走法院买方是绝对赢不了。
当然 如果斡旋签字以后又反悔 还是照违约处理去走。
情理法
房仲的委售契约只比较属于在"情"和"理"的部份
我们可以透过多方确认签名 解释条约 让屋主给我们一个定额来卖
但是无法阻止贪心屋主执意的反复就是了。
不过我的经验
如果出到底价却没有卖的的屋主
除非屋主本来就是因为被仲介骗 或 资讯不对称而卖的超便宜
或是真的刚好有其他超卖的买方
不然95%都会被冷冻
几乎没看过有不诚信恶意抬价的屋主最后卖出去的...
毕竟谁能忍受继续为屋主从零努力 搞不好之后价格又会再变?
所以原PO也不要介意啦
他会有现世报的!!!
以上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