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前年在竹北购买预售屋,最近初验时发现窗角有漏水
建商仅承诺我会处理好,复验时会让我再次确认
可是漏水问题一但发生,都是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查了相关文章,要求的方向大多为:
1、修补好.........................................(没问题)
2、延长保固.......................................(需请示上级)
3、依民法365条,可要求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不可能)
3的部分,因瑕疵就解约,是不太合理,所以我只请求减少价金,但对方直接拒绝
那这样的话,这条民法到底对我们消费者有什么保障?
对方还是算知名的建商,当初代销一直跟我说他们是十大建商,品质多好等等…
啊结果现在给我盖了一个刚初验就漏水的房子,然后一开始只打算修补
还是我去要求,才说要请示上级看看。不然很可能我就不被当一回事了。
该建商的做法,真的会让我觉得,啊反正你也是会盖漏水屋
那我买宝X就好了啊,反正一样是漏水,啊也只能修补......
但至少人家宝X价钱比你便宜好多好多
更别提我们大楼比附近建案还要贵很多,结果你给我一个会漏水的房子
虽然说范围不大,但一样是瑕疵啊,感觉真的很差很不爽....
最近要准备对保贷款跟过户了,请问我可以要求没协商完不给贷款跟过户吗?
还是说有什么方法可以做? 至少不是让对方拖过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