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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14:57:37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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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房地合一所得额不得减除土地增值税
【虎尾讯】虎尾稽征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105年1月1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
1月2日后取得并持有2年以内房屋、土地,应依所得税法规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
得额(以下简称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依土地税法规定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
,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课税。所称房地交易所得额系指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
失后之余额,因该房地交易课税所得额已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惟避免重复减除,依土地
税法规定缴纳之土地增值税,不得列为成本费用。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问题,可利用免费
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上中区国税局网站www.ntbca.gov.tw点选网页电话,该所将
竭诚为您服务。
更新日期:2015/11/10
连结:
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11/8205035480152889393
其他:
简单讲就是
转移后之增值税 列入营利所得内计算
不可作为未来 房地合一税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