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房地合一

楼主: wewillrockyo ((我要我的恩小贤))   2015-10-14 00:47:37
晚上在看所得税法时,有一事不解
该法第4-4条规定,
交易之房屋、土地系于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后取得,
且持有期间在二年以内。适用房地合一。
这摆明了就是帮奢持税解套阿
105年1月1日以后,不再需要被绑2年(又恢复短进短出),
且有所得才需缴税,又可以抵购一些成本及费用
没有道理市况会比现在差阿,感觉现在是窒息量
还是我有哪边没想到的?
另外,第14-6条后段,个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
稽征机关得按成交价额百分之五计算其费用。
这边是类似标准扣除额概念吗?
作者: forng (机会)   2015-10-14 01:08:00
所有被绑的案子都释出,你觉得会井喷?
作者: landagent (帅过头)   2015-10-14 08:54:00
原po完全正确,就是解除奢侈税会不会大量杀出,铁定不会,因为买时无人强迫你买进,又何必买进然后苦等105年一月,然后赶快大量杀出便宜卖,想一想,当时何必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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