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自杀无冤屈” 房客跳楼判非凶宅

楼主: watameki (犹罕)   2015-09-14 19:44:48
我一个在台北地院当法官的学长之前有跟我讨论过凶宅认定的问题。
(但这应该不是他审的案子,反正现在法学资料检索还找不到这号判决)
我认为本判决把死者跳楼认定成“非冤屈所逼之自杀”故非凶宅,
是离谱了点,毕竟过往多数法院实务在认定自杀造成的凶宅时,并不区分是否出于冤屈。
但这个判决确实突显了内政部给出的凶宅定义过于模糊,解释上本来就容易有歧异。
不过,这个法官对于死亡型态的认定根本不是这个判决胜败的关键因素。
重点是,本案事实中最后死亡的地点是在社区中庭,是在集合住宅的公设区域。
多数实务判决认为,凶宅死亡地点必须限于专有部分内。
也就是,如果死亡地点是在公设区域,公社是各住户公同共有,
那死者原本住的、或死者选择跳楼的那户就不能算是凶宅。
这是一个长久困扰司法界的问题。
因为如果把公设认定成凶宅,会有整个社区都被认定成凶宅的问题,
这样凶宅范围太扩张。
如果把死者原本住的、跳楼的那户也认定为凶宅,
又与“发生死亡事故”的定义有所不合。
所以最后多数法官都会采取比较保守的立场,死亡地点必须限于专有部分内。
但说穿了,就是凶宅认定这种问题本来不该强求法官做出正确判断。
如果审案法官根本不信鬼神、或信仰其他宗教,是不是凶宅对他有差别吗?
再加上我国宪法第7条已经很明确采取了“政教分离”的立场,
凭什么要求法官去迎合部分台湾民俗信仰的观点?
因为凶宅认定是个非常主观的问题,法院内部的判断其实也没统一过。
所以如果要杜绝买卖纠纷,最好的做法就是一开始买卖双方在契约书里,
把凶宅是否列入买卖物之瑕疵担保、以及如何认定凶宅的标准一并写清楚。
法官绝对是最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上一切照契约文字去判断。
凶宅的认定标准,以97年7月24日内授中办地字第0970048190号函最有参考价值。
该函释略指:“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
属建物),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实(即陈尸于专有部分)
,及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致死(如从该专有部分跳楼);但不包括在专有部分遭
砍杀而陈尸他处之行为(即未陈尸于专有部分)。”
依内政部的标准,死亡地点就不限专有部分了,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也算。
不过内政部函释对法院没有拘束力,所以之前判决没有采用这个标准。
但如果把这个标准放到买卖契约里,基本上就有拘束法官的效果。
其他相关资料可参照:
http://tinyurl.com/pq3wdlp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3
作者: r585741 (鹙红陌夏挽风曲)   2015-09-14 19:45:00
比某些法律人素养高多了 推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5-09-14 19:58:00
如果以死亡地点判定,跟最初裁判的开端就又矛盾了一方面采死亡事故会影响买方主观意识的主张,另一方面又不采事发地也同样会影响买方主观意识的主张。那是怎么决定哪种主观意识是合理的? 难道是作过统计调查,得到买方对事发地比较没那么care的结论吗?我没要讨论新闻的判决,我认为新闻的判决跟你的主文无关
作者: pttnews (PTT新闻)   2015-09-14 20:32:00
专业~我认为跳楼非凶宅, 但买卖须告知
作者: tsaicc (cc)   2015-09-14 21:23:00
民法第一条讲的就是习惯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9-14 22:12:00
推 不过我猜这篇如果是我写的 某人一样照嘘不误吧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4 22:21:00
内政部函释最有价值的就是这一句 "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产权洗一手 通通免烦恼洗一手也是要有点技巧的 ex.法拍......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9-14 22:42:00
在本板打发时间、看看笑话、打打嘴砲 大家开心即可大大有空的话 多帮我们法律人po点与法律相关的文 话说本板有人连"法律人"是什么意思都不晓得 满无言的
作者: este1a (曾几何时臭机八)   2015-09-14 22:47:00
完 就射惹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4 22:48:00
期待法律人解释小弟的疑惑主动提醒奢持税的可能性是否为房仲义务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9-14 23:28:00
这个我有查一下相关判决 正反二种见解都有XD
楼主: watameki (犹罕)   2015-09-14 23:29:00
可以贴一下反面见解的字号吗?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4 23:30:00
非常感谢原PO的详尽说明 解开了小弟的疑惑也请q135q135提供相关判例 以利进一步讨论
作者: moumoumou (倒楣透顶了 衰到爆)   2015-09-15 07:47:00
推推 很清楚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5-09-15 11:12:00
法官只采发生死亡事故地点,和民俗其实不符.这要回归凶宅的本质,就是一般认为死者亡魂会流连,地点不外乎起跳点和坠地之点,若回归这个观点,起跳点反而该属凶宅
作者: ixixet (= =)   2015-09-16 00:52:00
法官不会就当事人所未主张者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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