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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
“自杀无冤屈” 房客跳楼判非凶宅
2015年09月14日11:30
徐姓男子前年把北市光复南路某社区一间13楼房屋租给李姓男子,但实际上是李男父母居
住。不料李母疑因罹患乳癌心情低落,去年2月从租屋处跳楼自杀,陈尸社区中庭。事后
徐男卖屋,他参考内政部实价登录网,认为他的23坪房屋市价2990万元,但买方以“凶宅
”为由要求降价,最后以2225万元成交,价差765万余元,但徐男提告仅向李男求偿200万
元,不料台北地院日前以“自愿跳楼不算凶宅”判徐男败诉。
判决指,凶宅并非法律名词,定义莫衷一是,有人依冤魂冤屈程度分为大凶、中凶、小凶
,而民间认为凶宅是因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于屋宅所致,若没有冤屈而自愿求死,死
亡乃其所愿,何冤之有?李母跳楼并非受到冤屈所逼,死亡之处又是在公共设施之中庭,
不应将该屋认为是凶宅,因此判李男免赔。徐已上诉。(丁牧群/台北报导)
===网友意见===
法官认定妇人并不是因为冤屈才跳楼,认定该屋不算凶宅的判决,引起网友留言讨论,网
友王天明质疑:“自愿割腕、上吊、开瓦斯、烧碳,都不是凶宅?因为都是自愿的?这法
官的国文是谁教的?”网友Penny Sun也反问法官:“这种‘无冤屈’之凶宅,你会买吗
?”网友陈正峰则说:“那就请法官来住一晚囉!”但网友刘鼻水则直言:“其实有很多
判决都是(认定)跳楼属于"非屋内"不算凶宅”,认为法官判决并无争议。
连结:http://goo.gl/CRntOj
其他:
不如卖给法官吧!
作者:
r585741 (鹙红陌夏挽风曲)
2015-09-14 14:24:00那买的时候也不用告知反正不是凶宅? 但是我记得之前有没告知的案例被判赔?
作者:
kage01 (嗯)
2015-09-14 14:29:00这判决真有趣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4 14:58:00凶宅定义这块,内政部摆烂很久了遇到强盗进门杀人,记得爬到楼梯间再断气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5-09-14 15:18:00以后病死时心有余怨未了,依例要判定凶宅了
作者:
ceca (生活艺术大师 N)
2015-09-14 16:03:00以后自杀屋不用告知了,爽!!包租公无敌了!!包租只怕死人,其他都不怕
作者:
r585741 (鹙红陌夏挽风曲)
2015-09-14 16:04:00死人就告保证人 然后这间以后就无敌了
作者:
Tosca (hi)
2015-09-14 16:49:00凶宅要求法院认定本来就很可笑 我以前有说过了 死诊的问题死亡诊断书会开立死亡地点 但是绝对不会写住家 医师不在场所以要麻就是到院急救无效死亡 不然就是到院前死亡到院前死亡 死亡地点就是未知 不知道是救护车上还是住宅内既然死亡地点未知 因此怎么能认定是死在房子内?懂了吗XD除非那种死很多天被发现的 那是检察官直接去验 死在屋内这种没话讲以外 大部分非自然死 死亡地点难以判定 原因在此
作者:
fox999 (fox)
2015-09-14 17:12:00地院 看看就好
反正自住客还是不敢住,也不敢买。认证不是凶宅价格还是不会比较好XD
作者:
ceca (生活艺术大师 N)
2015-09-14 17:45:00其实自住很多人不怕凶宅..但是凶宅就是要有凶宅的价格,他们杀价也不手软.并且凶宅其实很少,之前认是基督徒在那边烦恼.找不到盐埕区好住的凶宅买...XD我只好跟他说,如果我房客自杀了,我第一个拿来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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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cow (void)
2015-09-14 18:25:00这种就算凶宅拉 不动产说明书不填一定会被告 ....
作者:
hitsay (国小生)
2015-09-15 00:43:00虽然不是天天有,但是偶尔令人捧腹大笑也蛮有趣的,台湾法院。
作者:
jjkobe (冷气)
2015-09-15 07:33:00没观落阴问往生者你是不是有园区之,你还在不在凶宅,这样才能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