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vcjp (^^)
2015-08-09 21:28:15最近看到一间还不错的案子,正在下斡旋,
刚刚房仲回报有机会成交,不过屋主为了避奢侈税,(屋主103年八月取得)
所以过户日期一定要在105/1/1,这样他可以避掉奢侈税,
我再想那是否可以这期间先跟屋主租那间房间,
到时候再签约过户,不过租金就是用我现在租屋的租金3500,那边行情约8500。
这样等于我预先付3500*4=14000给屋主,到时候在从成交金额理面扣。
因为想提早搬进去弄装潢以及省租金。
这样子会不会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吗?
例如协助他人逃漏税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