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 不知道现在预售屋都是这样躲政府条约吗??
政府规定交屋保留款之付款规定 需为总价百分之五 合约上面这样写没错
可是建商 又叫她补了 XXX愿意将交屋保留款改为五万元
现在建商都是这样躲合约吗??
不知道这样写是否有问题 政府规定百分之五 但是修改成五万元
最后买方对这个有疑虑 想要退订 但是又不想赔订金 这样用这个理由可以全退吗
不过小弟看过的预售屋太少了 所以经验不足 上来问问专家 谢谢
PS 最近台中一个常上报纸的建商 竟然把年初开始推的建案 开始退订
要改成 先建后售 这代表??
1. 目前房市真的很惨 先盖起来之后贵贵卖?
2. 目前卖的价钱太低 先盖起来以后贵贵卖?
我这两个选项好像都是一样 = = 因为我想不到其他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