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高手如云 感谢tamacugi大 跟dans大的提醒,
小弟手上刚好有份安信的合约 (安新履保的前身)
内容应该不会差太多,马上拿出来看
http://imgur.com/SGyJPdN
http://imgur.com/K5Tj6nV
请看打勾部分就好
的确按照法律层面来看,就契约白纸黑字,可能对反悔的屋主不利
很刚好的这件的买方在屋主提醒款项未汇入的7天内,迅速汇入了
假设2500万,每天万分之二的滞纳金,迟延7天顶多3万5给卖方
合约仍成立
尽管这件的承办代书处理的多么离谱........(我比较想知道是哪间恐怖代书)
所以以下我想建议另外一种诉讼方向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5-08-03 23:20:00麻烦的地方就在这里,因为"回复登记"是99.99%不可能的,所以针对1诉讼是浪费精力的,要不到什么损害赔偿。因此只能要求滞纳处罚,然后额外检视有无能针对贱卖的部份求偿的可能,不过后者成功的机率恐怕低于20%………这社会就是这么残酷,法律是用来欺负搞不清楚状况的人,原楼主的朋友显然是四方中最搞不清楚状况的人,所以注定要吃下这个大亏。不过也不用绝望或丧志,我看过最悽惨的案例是被伪造文书+仅1/10所有权人同意就被盗卖土地,海没拿到半毛钱,十年了土地也要不回来。最没天理的则是诈骗案首脑的妻子,全程参与诈骗案还亲述诈骗手法及制度的设计,但判决告诉检察官:无罪,不符现有罪刑的要件。
作者:
Leika (裁作短歌行)
2015-08-04 00:10:00其实大埔案最惨...不过那是政治力而非司法问题....
作者: Achillies (Achillies) 2015-08-04 01:04:00
民法是保护买受人为主,无论解约撤销,故买卖契约有效,这诉关键私以为是授权书之真意,因是过户登记之依据
74条是买方符合要件才能撤销,我认为可主张但是举证困难好啦,你真要搞仲介的话,双方代理排除条款还比较有机会
作者:
cc1plus (废柴联盟盟主)
2015-08-06 01:11:00大埔最惨的是被某立委骗没签字的那些人, 只能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