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继承的房屋,取得成本为何?

楼主: bot1121 (等待..)   2015-06-11 19:53:58
我来回你好了...
无取得成本的房产,以受赠或继承取得者为主。
财政部规划,这类由他人赠与或经由继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
受赠人及继承人因未出资即取得,成本原应为“零”,但财政部同意
,纳税人出售受赠或继承取得的房产时,可以房屋评定现值加计土地公告现值
为其成本,再按持有年数的物价涨幅调整其出售成本。
举例来说,甲受赠取得一笔A房产,取得当年的土地公告现值3,000万元
、房屋评定现值1,000万元,合计取得成本4,000万元。
甲持有五年后出售获赠A房产,期间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上涨6%,
因此A房产出售时,取得成本亦调整为4,240万元。
除无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价格总和,加计物价累计涨幅做为取得成本外,
出售房产无法提出相关费用证明的交易案件,财政部也已订定统一费用率
为销售价格的5%。
再以甲为例,甲在五年后以5,000万元出售获赠A房产,
调整后的取得成本是4,240万元,但甲亦未举证出售费用,
依财政部所订5%费用率推计,甲可申报的售屋费用为250万元,
合计出售成本及费用共计4,490万元,甲应申报利得为510万元。
※ 引述《typhoonghi (小康)》之铭言:
: 房地合一税通过
: 那未来(也就是明年以后)
: 继承取得的房屋
: 其取得成本为何?
: 不会是 土地公告现值+房屋现值 吧?
: 好像没看到相关报导...
: 顶多提到 持有年限可以和前人合计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5-06-11 22:19:00
财政部同意.....
作者: typhoonghi (小康)   2015-06-12 01:09:00
thx
作者: papayaQ (Ke-wei)   2015-06-12 23:11:00
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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