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林佳龙换掉中清路的捷运线对周边房市影响

楼主: binshin (高级工读生)   2015-06-04 12:08:37
(容前文吃光光....)
 刚查了一下
 
 本件确实业已三审定谳
 确定了就没有什么个资法的问题
 网络上任何人也查得到
 最高法院裁定内容如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号
上 诉 人 乡林建设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赖正镒
诉讼代理人 林锦隆律师
陈锦隆律师
被 上诉 人 台中市政府
         
           5楼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龙
诉讼代理人 陈汉洲律师
 陈嘉宏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确认契约法律关系存在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
民国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审更审判
决(一○三年度建上更(一)字第一三号),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理 由
查上诉人提起第三审上诉后,被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胡志强
变更为林佳龙,业据其声明承受诉讼,核无不合,先予叙明。
次按上诉第三审法院,非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又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应记载上诉理由,表明原判决所违背之法
令及其具体内容,暨依诉讼资料合于该违背法令之具体事实,其
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提起上诉者,并应具体叙
述为从事法之续造、确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见解
具有原则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七十条
第二项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判决不适用法
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判
决有该条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为当然违背法令。是当事人提起
上诉,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条所列各款情形为理由时,其上诉
状或理由书应表明该判决有合于各该条款规定情形之具体内容,
及系依何诉讼资料合于该违背法令之具体事实。如依同法第四百
六十八条规定,以原判决有不适用法规或适用法规不当为理由时
,其上诉状或理由书应表明该判决所违背之法令条项,或有关判
例、解释字号,或成文法以外之习惯或法理等及其具体内容,暨
系依何诉讼资料合于该违背法令之具体事实,并具体叙述为从事
法之续造、确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见解具有原则
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诉状或理由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
表明者与上开法条规定不合时,即难认为已合法表明上诉理由,
其上诉自非合法。本件上诉人对于原判决提起上诉,虽以该判决
违背法令为由,惟核其上诉理由状所载内容,系就原审取舍证据
、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及依职权解释契约,所论断:两造所订
立系争契约之标的,仅限于面积三○○七九.一三平方公尺之坐
落台中市西屯区惠民段二五之一地号土地(下称系争土地),并
不包括交七转运站基地。又台中客运票亭所占用位置,地处系争
土地边缘地带,占总面积之比率甚小,不致影响系争土地之规划
等,纵有影响,其影响程度亦甚轻微,且两造同意于民国九十三
年七月十二日点交系争土地,并开始计租,系争土地应堪供上诉
人进行开发作业,上诉人于九十四年五、六月前又未于系争土地
上动工,是该票亭虽于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二日
止占用系争土地,被上诉人酌予扣除二十二日工期,应属合理。
上诉人系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致迟误本案开发时程计划,并欲
借由形式上申请变更设计有法定六个月补正期间,达其拖延工期
之目的,核与系争契约第六条第三项约定之要件不合,则上诉人
就此部分主张应扣除变更设计申请案补正之法定六个月计一百八
十天期间云云,尚非可采。依台中国际会议及展览中心开发兴建
案之计画开发时程,经扣除被上诉人同意扣除之行政审查及不可
归责上诉人事由之时间共四百七十五天后,上诉人依约应于九十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台中会展中心之兴建工作,并对外营运
。上诉人既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能于契约所定完工期限完
成兴建工作,且经被上诉人以书面通知上诉人限期于同年七月十
五日改善,上诉人届期竟仍未改善,自已构成违约,被上诉人于
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向上诉人为终止系争契约之意思表示,依法
并无不合,已发生终止系争契约之效力。从而上诉人请求确认系
争契约法律关系存在,为无理由等情,指摘其为不当,并就原审
已论断者,泛言未论断,而非表明该判决所违背之法令及其具体
内容,暨依诉讼资料合于该违背法令之具体事实,并具体叙述为
从事法之续造、确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见解具有
原则上重要性之理由,难认其已合法表明上诉理由。依首揭说明
,应认其上诉为不合法。至上诉人所提出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鉴定报告及国立中央大学营建管理研究所鉴
定报告,乃系上诉第三审始提出之新攻击方法,依民事诉讼法第
四百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院不予审酌,附此叙明。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不合法。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审判长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郑 雅 萍 
法官 陈 光 秀 
法官 钟 任 赐 
法官 袁 静 文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中  华  民  国 一○四 年  四  月  七  日
 
析言之
本件关于BOT案
乡林公司违约于期限内没有完工
经台中市政府以书面限期改善
乡林公司仍然于期限内没有完工
经台中市政府终止契约
是本件于终止后并无任何法律关系存在
二审法院是这样讲的
乡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但未具体指摘原判决有任何违法情事
上诉不合法
最高法院以裁定驳回
以上
PS: 对了 维基百科不要尽信
有些资讯根本来乱的
作者: bjoe (人生多变)   2015-06-04 12:37:00
谢谢~~~~所以三审定谳台中市政府胜诉~~~非常感谢您费心贴上资料~~~让我了解最新资讯谢谢您:)
楼主: binshin (高级工读生)   2015-06-04 14:16:00
您客气了XD...
作者: darthv (闲谈莫论国事)   2015-06-04 14:21:00
厉害 你给的这个,google一下"乡林 台中市政府"查不到所以不能只"google 一下"或者"看ptt懒人包",远远不足
作者: wanderjay (努力脱离地心引力)   2015-06-04 20:02:00
作者: SKILOVEYOU (我们爱你们)   2015-06-04 2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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