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原PO是不动产卖方,而且没有抵押权设定,买方为了省下抵
押权设定代书费,说他自己送银行抵押权设定案件,那原PO同不同意?
如果原PO同意的话,遇到买方心怀歹念,拿了过户完毕的所有权状正本
,立刻转卖给另一个人,而且过户前还先设定高额抵押权给这个人,然后卷
款而逃,这原PO接不接受这种结果?(或是买方拿了所有权状正本,从此消
失不见弹,那你是不是又要叫仲介及代书出来收拾残局了?甚至就直接告他
们了。)
为什么买卖案件的抵押权设定案件及抵押权涂销案件是交由地政士送件
是有其原因的,就是基于交易安全的因素。
不然原PO可以拿现金付尾款,付完尾款后等拿到所有权状正本,你自己
要怎么向银行贷款,怎么去跑地政登记流程,也没人理你。